《浙江省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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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做好浙江省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公布全省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一、全省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分为八类:粮油作物类、蔬菜瓜果类、经果类、林木类、花卉苗木类、养殖物、建筑物、构筑物(详见附件1)。各地制订的粮油作物类、蔬菜瓜果类、经果类、林木类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花卉苗木类、

2、养殖物、建筑物、构筑物由各地采取评估等方式确定补偿标准。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测算,合理确定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各地原公布的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低于省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的,应当在XX年XX月XX日之前调整公布新的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高于最低补偿标准的,不得擅自降低;如仅分类与省规定不一致,具体标的物最低补偿标准不低于最低补偿标准的,可不作调整。三、在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对涉及的农作物应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处于收获期的,应完成当季收获后实施清表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各市、

3、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加强对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补偿行为。本通知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附件:1.浙江省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分类表2.浙江省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表浙江省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分类表分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粮油作物类(1)粮食作物(水稻、大小麦、玉米、番薯等)(2)油料作物(油菜、芝麻、花生等)(3)其他粮油作物(棉花、糖料、麻料等)蔬菜瓜果类(1)瓜果类蔬菜(冬瓜、南瓜、黄瓜、番茄等)(2)豆类蔬菜(蚕豆、四季豆、豌豆、豆工豆等)(3)其他蔬菜(青菜、白菜、芹菜、

4、萝卜等)(4)食用菌类(蘑菇、平菇、香菇等)经果类(成熟期)(1)水果(柑橘、西瓜、草莓、葡萄等)(2)茶树(茶、苦丁茶等)(3)食用笋类竹(毛竹、雷竹等)(4)中草药(贝母、白芍、黄黄、参等)(5)其他经济作物(桑、核桃、香椎、油茶等)林木类自然生长的成片林木,包括非食用观赏类竹林花卉苗木类菊花、茶花、罗汉松、红豆杉、观赏竹等养殖物畜禽、淡水养殖物、海水养殖物等建筑物农房、厂房、公益性房屋等构筑物道路、地坪、水渠、坟墓、大棚等说明:本表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仅作为对分类的补充和说明,最低补偿标准的制定以分类为单位。浙江省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表单位:元/亩分类最低补偿标准粮油作物类1000蔬菜瓜果类1200经果类(成熟期)1500林木类800备注:经果类处于幼苗期、衰退期的,各地可适当下调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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