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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消除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危险,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科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管理内容第三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为:(一)只有在没有其他切实可行的方法能完成工作任务时,才考虑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三)指派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与作业部门共同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四)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开展工作安全分析,辨识危害因素,评估潜在风
2、险,采取措施,控制风险;(五)安全管理负责人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复查无误后,报厂生产办审批后,方可进入作业。第四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及有限空间辨识(一)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如HSE作业计划书)和救援预案,各类救援物资应配备到位;(二)在进入有限空间前,与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人员都应接受培训;(三)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安全工作方案、救援预案、连续检测记录等文件存在现场;(四)应对每个装置或作业区域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建立有限空间清单并根据作业环境、工艺设备变更等情况适时更新;(五)应针对辨识出的每个有限空间,预先制度处安全工作方
3、案(如HSE作业计划书等);(六)对于用钥匙、工具打开的或有实物障碍的有限空间,打开时应在进入点附近设置警示标识;(七)需工具、钥匙就可以进入或无实物障碍阻挡进入的有限空间,应设置固定的警示标识;(八)所有警示标识应包括提醒有危险存在和须经授权才允许进入的词语。第五条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做的准备(-)资料文件部分:作业许可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有限空间救援计划、有限空间进入检测表、有限空间监护人/进入者名单表、有限空间进入前会议记录、适当的材料安全数据表;(二)编制受限空间书面进入计划和救援计划(1)要有精确的空间辨识,包括空间内的有毒有害气体、内部结构等;(2)有详细列明的报警和信息沟通途
4、径;(3)明确用于救援的装备在进入点附近的摆放位置;(4)进入前,救援计划副本必须交给救援组;(5)应根据危险的特性和可能面临的特殊危害编制救援方法;(6)进入前的救援演练。(三)人员培训(1)受限空间进入计划与救援计划;(2)精确的受限空间辨识;(3)受限空间内危害识别;(4)基本的急救互救知识;(5)消防常识以及防护措施的使用(四)隔离(1)应事先编制隔离清单,隔离相关能源和物料的外部来源;(2)与其相连的附属管道应断开或盲板隔离,相关设备应在机械上和电气上被隔离并挂牌;(3)应按清单内容逐项核查隔离措施,并作为许可证的附件。(五)有限空间进入前,应进行清理、清洗。清理、清洗有限空间的方式
5、包括但不限于:清空、清扫(如冲洗、洗涤等)、中和危害物、置换;(六)气体检测的检测要求(1)凡是有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等,事前应进行气体检测,注明检测时间和结果;(2)如作业中断,再进人之前应重新进行气体检测;(3)进入有限空间期间,气体环境可能发生变化时,应进行气体监测,如焊接作业、钻孔作业、清淤作业等;(4)气体监测宜优先选择连续监测方式,若采用间断性检测,间隔不应超过2小时;(5)连续检测仪器应安装在工作位置附近,且便于监护人、作业人员看见或听见;(6)检测应有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检测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7)取样应有代表性,应特别注重人员可能工作的
6、区域;(8)取样点应包括受限空间的顶端、中部和底部;(9)取样时应停止任何气体吹扫;(10)测试次序为氧含量、易燃易爆气体、有毒有害气体。(七)气体检测的检测标准(1)有限空间内外的氧浓度应一致。若不一致,在授权进入有限空间之前,应确定偏差的原因;(2)氧浓度应保持在19.5%23.5%;(3)有限空间内有毒、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或所在地)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指标。如有一项不合格,应不得进入或立即停止作业。第六条进入有限空间的人员防护措施(一)在对有限空间进行初次气体检测或不确定空间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情况下,进入者必须穿戴正压呼吸器或长管式呼吸器;(二)进入有限
7、空间作业应指定专人监护,不得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三)监护人员必须每2分钟拖动救生绳一次,询问进入者身体情况。出现异常应立即将进入人员拖出。严禁无防护进入抢救;(四)可自然通风,必要时应采取强制通风,严禁向有限空间通纯氧;(五)进入期间的通风不能代替进入之前的吹扫工作;(六)强制通风设备应持续、有效工作,一旦设备出现异常,应立即停止工作;(七)有限空间的温度应控制在不会对人员产生危害;(八)足够的照明,照明灯具应符合防爆要求;(九)特别注意工作面(包括残留物、工作物料或设备)和到达工作面的路径,并指定预防坠落或滑跌的安全措施;(十)有限空间内阻碍人员移动、对作业人员造成危害,影响救援的设备
8、(如搅拌器),应采取固定措施,必要时应移出;(十一)必要且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第七条进入有限空间的紧急救援措施(-)紧急情况下,按以下的优先顺序采取救援:进入者采取自救、救援者应在空间外部对进入者进行施救、救援者进入有限空间对进入者进行施救;(二)应制定书面救援预案,每年开展模拟救援演习,所有相关人员都应熟悉救援预案;(三)获得授权的作业人员均应佩戴安全带、救生素。第三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九条本制度由安全处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限空间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素质,防
9、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司安全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安全培训的登录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第四条公司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公司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限空间作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
10、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第五条公司必须对新上岗的员工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第六条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工段)、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公司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第七条公司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车间操作员公司规定岗前培训时间为40小时。第八条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
11、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第九条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工段安全生产状况及单位内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A)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有关事故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
12、一条从业人员在本公司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公司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第十二条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年度和平时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三条公司在年度生产淡季,由生产单位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全员相关的岗位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参照员工入厂时的厂级和车间级培训内容,参见第十一条、十二条。第十四条公司在消防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习在消防管理制度
13、中另行规定。第十五条公司各单位在班前会或班后会或部门、车间集合会议时,在布置生产任务、检讨质量等问题的同时,要讲安全预防工作。第十六条在发生事故调查处理时,要公布调查处理的事故原因、预防措施、责任人处分等情况,以教育全体人员。第十七条可以采取各种教育培训方式,比如张贴标语、漫画,放映相关影视等。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公司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公司组织实施。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
14、作所需资金。第二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第二十二条公司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各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二)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公司的最高管理人员即驻地最高主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即管理部主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员。公司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行。批准:审核: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