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抵押借款合同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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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个人抵押借款合同5篇 关于个人抵押借款合同1为确保营口莲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抵押权人)与 (以下称债务人)之间的委托保证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设备作抵押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抵押人的设备抵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本抵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抵押权人因履行了保证义务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所产生的债务人应当归还的全部款项以及抵押权人的其他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抵押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条 抵押设备概况1、抵押设备名称:。抵押设备数量:。抵押设备质量

2、:。抵押设备所在地:。2、评估价值:抵押设备的评估价值为元(大写)整,抵押率为%,实际抵押额为元整。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设备的价值。设备抵押后,设备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第三条 抵押设备期限抵押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抵押设备登记1、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持主合同和本合同、及全套有关抵押设备的正式权属证明等证明文件,与抵押权人到抵押设备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该抵押设备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设备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抵押权人。2、办理抵押设备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1)主合同和

3、本合同;(2)抵押设备的所有权证明。第四条 抵押设备的使用和保管1、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对该抵押设备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抵押人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设备产生的任何增加部分,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标的物。2、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设备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抵押权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3、抵押人对该抵押设备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设备造成的任何损坏,由抵押人承担责任。第五条 抵押设备的保险1、抵押人须在本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前三日内,到抵押权

4、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设备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设备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设备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主合同到期之日,如抵押人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完毕为止。2、抵押人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五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抵押权人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除非抵押权人书面同意)。3、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抵押人须无条件赔偿抵押权

5、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4、抵押人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抵押权人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抵押人支付。5、抵押期间,该抵押设备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抵押人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6、抵押人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设备的一切税费。抵押人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抵押人应负责赔偿。第六条 抵押权的实现1、发生以下情况的,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设备:(1)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2)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设备有不利影响的。2、在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条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设备的价款优

6、先受偿。抵押权人处分本抵押合同项下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1)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设备而支出的一切费用;(2)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债务人、抵押人应付的一切费用;(3)扣还根据主合同债务人应偿还抵押权人的全部债务及其他一切款项。3、处分该抵押设备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抵押权人应退还抵押人。4、如果抵押权人不适当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5、如果债权未受清偿是因抵押权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第七条 权利义务(一)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1、在抵押人到期还清债务后,抵押权消失。2、抵押权人有

7、权检查、监督抵押财设备的保管情况,抵押人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3、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的,抵押权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依法就处分该抵押设备的价款优先受偿。4、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设备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设备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设备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5、抵押人对抵押设备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设备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对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依法就处分该抵押设备的价款

8、优先受偿。(二)抵押人的权利义务:1、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设备不受抵押权人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抵押权人发现抵押人抵押设备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当即改正。3、抵押人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设备的,并负责抵押设备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4、抵押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设备毁损,应在15天内向抵押权人提供新的抵押设备。4、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设备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5、抵押设备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以抵押权人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管,保险费由抵押人承担。投保的抵押设备由于不

9、可抗力遭受损失,抵押权人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债务。6、抵押人采取欺骗的方法,隐瞒事实真相,蒙蔽抵押权人相信其已经提供抵押担保而实质上是重复抵押的,如果抵押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有权追偿抵押人除抵押设备以外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其债权。第八条 违约责任1、抵押权人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债务,给抵押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抵押权人应负责违约责任。2、抵押人如不按期履行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设备所得的价款受偿。第九条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1、向抵押权人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

10、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2、准许抵押权人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对抵押设备进行检查;3、抵押人在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4、抵押人在占有该抵押设备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设备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设备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5、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设备有不利影响时,抵押人保证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第十条 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特快专递、传真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抵押权人或抵

11、押人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前,本合同中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仍然有效。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十二条 合同的转让1、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不得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设备。2、转让抵押设备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

12、不得转让抵押设备。3、抵押人转让抵押设备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清偿。4、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第十三条 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由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

13、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

14、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

15、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第十六条 其他1、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2、抵押人按期履行主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抵押权人将协助抵押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财产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和收据退还抵押人。第十七条 合同的效力1、抵押权人提供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主合同生效后生效。3、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权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

16、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抵押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抵押权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地点:年月日抵押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地点:年月日车辆抵押合同车辆抵押合同范本机动车车辆抵押合同范本关于个人抵押借款合同2抵押权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抵押人:大厦(以下简称乙方)年月日,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规定有限公司将平方米用地退还给公司,公司愿补偿万元人民币给有限公司。乙方大厦愿为公司按协议规定的期限支付补

17、偿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如下抵押协议:第一条抵押担保的债权 乙方提供的房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年月日甲方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规定的大公司应支付的万元补偿款,其支付期限分别为年月日支付万元;年月日支付万元。第二条抵押物 乙方愿提供座落于市路号的大厦的房产作公司履行义务的抵押担保,该房产面积平方米,属框架结构,属乙方所有,其房产权证号为;土地使用证号。第三条双方同意抵押担保的范围与公司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范围相同,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第四条抵押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的房产。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行为并有权要

18、求再提供担保。第五条本抵押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抵押房产的房地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号,由甲方负责办理抵押物的评估并向有关登记相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评估费和抵押物登记费用双方各半承担。第六条因本抵押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有关机关登记备案。甲方: 代表:乙方:大厦 代表:年月日关于个人抵押借款合同3贷款人: (以下简称为“甲方”)(抵押权人)住所:借款人:姓名(名称) (以下简称为“乙方”)(抵押人)身份证有效证件(照)及号码:居住第一条:总则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本合同,乙方愿以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以不

19、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甲方,作为借款的担保,并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相关费用。为进一步明确当票以外的事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第二条:抵押房地产座落(四至范围):建筑面积:房屋、土地用途:房屋结构(类型):抵押房地产价值:人民币 万元整权证编号:地号:第三条:抵押房地产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服务费等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甲方代垫费用和其他费用。本合同有约定具体数额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相关单位出据给甲方的收款发票额为准。第四条:借款金额(当金)及借款期限借款数额(当金):人民币(大写金额)

20、万元整 (协议)。月利率: %,月综合费率: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借款具体期限在双方签署的当票上予以确认)。借款期内及借款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当,届时双方另行签署续当凭证,续当凭证上确定的借款终止日为本合同的借款终止日,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间继续有效,如需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第五条:登记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管理权限至市或区(县)的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申领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第六条:保险抵押期间,乙方应为抵押房地产购买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单交

21、由甲方保管,抵押期间,甲方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保险赔偿不足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及采取其他方法进行追索。第七条:抵押房地产的占管抵押期间,乙方承诺对占管的抵押房地产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有义务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第八条:抵押房地产的处分限制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房地产转让、变卖、抵偿债务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也不得对抵押房地产作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抵押房地产的租赁抵押期间,乙方确须出租抵押房地产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将租赁合

22、同交甲方备案。同时,在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即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因未履行本合同而被甲方行使抵押权实现时,承租人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0日内迁离该房地产,并将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提交给甲方备案的内容须与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乙方不得改变合同内容,包括延长租赁期限和其他形式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和承租人及使用人共同承担。第十条:乙方保证及承诺乙方保证对抵押房地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处分权、占有权。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和当票时,抵押房地产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抵押、借用、托管、查封、扣压、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乙方及抵押物共有人

23、愿以其抵押物(房产全部权益)作为偿还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担保。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抵押物进行抵押,并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当需要处置抵押物偿还所担保的债务时,愿意无条件地自找住房。乙方对本合同条款已充分理解并保证履行,并承诺对本合同各条款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作出的承诺保证不会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及诉讼权。第十一条:房地产抵押物关系的终止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当金)、利息,并支付相应费用后,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抵押合同即告终止。甲、乙双方共同(也可由乙方委托甲方)在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到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第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权

24、的行使及实现乙方违反第十条规定,隐瞒事实及提供虚假文书,第二居住地灭失、破产、债务人死亡、动拆迁等可能导致抵押权毁损或部分毁损的,或乙方行使抗辩权、抗诉权,本合同即提前终止,房地产抵押权提前实现。借款期限或借款展期届满后5日内,乙方不履行债务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房地产抵押权即实现。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房地产。本合同经公证后成为具有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合同作为乙方不可撤消授权甲方将抵押房地产提交有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文件依据,乙方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由于拍卖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拍卖收入中直

25、接予以扣除。第十三条:拍卖甲、乙双方约定,甲方行使抵押权委托拍卖机构将上述房地产公开拍卖,拍卖收入扣除拍卖费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有关拍卖等手续乙方均委托甲方代为办理。第十四条:费用与抵押房地产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份数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公证处公证,按第五条约定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若抵押房地产为多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应在合同公证时,签署有效的相关文书。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登记部门、公证处各存档一份。第十六条:特别约定乙方违反第四、七、八、九、十条规定及补充协议规定

26、必须按借款金额的20%承担违约赔偿。逾期还款5天内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超过5天甲方可通过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变卖、拍卖或诉讼期、执行期直至债务完全清偿止的费用,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约定可重复计算。续当凭证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某一条款的补充,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在补充协议中未改修的继续有效。第十七条:通知条款所有的通知事项应寄往本合同首页所列的居住地址。若上述地址在境外的,自通知以挂号、快递或电传方式发出的30日后,视为对方已收悉;若上述地址在境内的,自通知以上述方式发出的

27、10日后,视为对方已收悉。任何一方变更地址的,应按上述方式通知对方,并在收到对方确认函后,地址变更方才生效。第十八条:争议解决凡因履行本合同或当票而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遇非本合同条款规定而引发的争议,协商不成的,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法律适用本合同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典当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若今后新颁布或修改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与本合同的基本条款不一致的,双方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对本合同作出相应修改。第二十条:提示条

28、款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因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贷款人: 借款人:法定代表人: 抵押共有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关于个人抵押借款合同4抵押权人(甲方):抵押人(乙方):鉴于:(以下称借款人)与甲方(以下简称抵押权人)于年 月 日签订了一份民间借贷合同,且借款人单方向甲方出具了承诺书。为保证借款人的能够按时足额将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等费用归还给甲方和兑现承诺书承诺的内容,抵押人愿意用其有权处分的抵押物清单列

29、示财产的全部权益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偿还民间借贷合同条款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和兑现承诺内容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抵押物详细情况见抵押物清单,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如下协议,供双方遵守执行:第一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违约金、复利以及实现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的费用和兑现承诺书承诺的内容。第二条 抵押人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交存于抵押权人保管。第三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抵押权

30、人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抵押人承担补足责任,抵押人应在三日内或抵押权人规定的期限内向抵押权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第五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毁损、出租、变卖、重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等。由此引起抵押权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应提前履行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六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若抵押权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协助。重新估价后,抵押权人认为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第七条 设定抵押物若需要到房地产行政

31、主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抵押人应无条件配合抵押权人。第八条 因发生民间借贷合同第十条所述情形,抵押权人宣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抵押权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第九条 抵押人须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第十条 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慎重承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应继续按照本约定履行担保责任:1、借款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变更借款期限、利率、违约金等借贷条款,但未加重借款人的责任的;2、抵押权人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3、借款利率依据民间借贷合同第四条约定进行调整而

32、导致利息增加的;4、抵押权人将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第十二条 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慎重承诺,如因履行民间借贷合同而到法院诉讼的,抵押人不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适当降低惩罚性违约金。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协议各方同意交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解决。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抵押权人(甲方): 抵押人(乙方):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关于个人抵押借款合同5抵押人:=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 邮编:=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电话:= 传真:=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

33、所地:= 邮编:=电话: = 传真:=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人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并列入后附抵押物清单的财产为抵押权人的债权设立抵押担保。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第一条 主合同本合同之主合同为:抵押权人与榆林市凯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20年陕中银靖短借字003号的短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第二条 主债权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

34、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第三条 抵押物抵押物有关情况见附件“抵押物清单”。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第四条 抵押登记依法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在本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五条 抵押物的占有和保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但

35、抵押物的权利凭证应交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并有效配合抵押权人及其委派的机构和个人对抵押物进行的检查。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抵押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全部和部分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债权或向抵押权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第六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处理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

36、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并为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债务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第七条 孳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

37、的费用。第八条 担保责任的发生如果债务人/被担保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抵押权人进行清偿,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被担保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抵押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被担保人提出的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抵押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被担保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第九条 抵押权行使期间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抵押权人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

38、使抵押权。第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抵押权人有权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主债权。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应偿付给抵押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抵押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抵押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抵押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第十一条 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抵押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

39、生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除涉及币种、利率、金额、期限或其他变更导致增加主债权金额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外,无需征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仍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在需征得抵押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征得抵押人书面同意或抵押人拒绝的,抵押人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担保责任,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则抵押权行使期间仍为原定期间。抵押权人为债务人/被担保人开立信用证后,又相继与之叙做进口押汇融资或其他形式的后续融资,无需征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对这些融资仍以本合同承担连续的不间断的担保责任。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在进口押汇协议或其他后续融资协议签署 日内

40、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上存在其他抵押权人的,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上述变更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第十二条 声明与承诺抵押人声明与承诺如下:1、抵押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2、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抵押人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抵押人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抵押权人保存;3、抵押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抵押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企业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抵押人为第三人且为公司的,抵押人提供该担保,

41、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抵押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抵押人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抵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4、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5、抵押人未向抵押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抵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6、若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抵押人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7、抵押物为在建工程的,抵押人承诺在该抵押物上不存在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如

42、存在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人承诺使该第三人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书面声明,并交抵押权人执管。第十三条 缔约过失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拒绝或者拖延办理抵押登记,或因为抵押人的其它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的,构成缔约过失。由此使抵押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对抵押权人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1、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2、抵押人以任何方式妨碍抵押权人依法和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3、发生本合同第六条所述抵押物价值减少的

43、情形,抵押人不按抵押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4、抵押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者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5、抵押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6、抵押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7、抵押人在与抵押权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抵押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抵押人的授信额度;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抵押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4、宣布抵押人

44、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6、要求抵押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7、行使抵押权;8、抵押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第十五条 权利保留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第十六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

45、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第十八条 附件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抵押物清单;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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