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卫生管理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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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卫生管理规章制度1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制度:一、卫生间务必保证设施完好,标志醒目,上下水道畅通,无跑、冒、滴、漏现象,如有损坏当月负责班组要及时维修。二、卫生间务必每日清理、清扫卫生间,全天保洁,通风良好,做到各种设施干净无污垢,地面无积水、无痰迹、无异味、无烟头,一处不合格罚款10元。三、卫生洁具做到清洁,无水迹、无浮尘、无头发、无锈斑、无异味,墙面四角持续干燥,无蛛网,地面无杂物,一处不合格罚款10元。四、卫生间地漏过滤网起到放至堵塞作用,请不要为方便下水而移除。五、便后及时冲洗,做到手纸入篓,当天清理,便池内严禁丢弃报纸和

2、杂物,以免造成管道堵塞,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六、卫生间照明、洁具设施若损坏,负责班组应联系车间办公室进行及时回复。七、员工应爱护好卫生间的设施,卫生间墙壁上严禁乱写乱画,对故意损坏卫生设施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100元。城市卫生管理规章制度2为了确保生态卫生厕所和沼气系统稳定安全的运转,防止沼液冲厕循环系统的堵塞,持续厕所的清洁卫生,特制定生态卫生厕所使用管理制度。1、管理人员要切实负起职责,加强管理。夏季高温期要开窗通风,雨天或冬季低温要关掉窗户,挂上保温门帘。2、大便后要手纸入篓,严禁投入池内,切勿将废塑料、垃圾等杂物投入池内。3、大小便入池,严禁在厕所随意随地大小便。4、非工作人

3、员严禁使用冲厕系统。5、卫生厕所粪池严禁使用农药及有害化学药品。6、持续地面、墙体、屋顶干净卫生,严禁在墙面乱写乱画。7、按时打扫厕所卫生。各班级学生轮流每一天清扫两次(早上7:107:40,下午1:001:30),不能将污水排入便池内,不能在厕所内的水龙头上涮拖把。8、学校把卫生厕所打扫纳入班级评估,如打扫不彻底将扣除班级积分。9、如果检查发现将手纸没有投入纸篓,要进行处罚。10、每个学生要爱护厕所及沼气池内设施。城市卫生管理规章制度3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方便人民群众,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_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

4、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在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等处建造、设置的供公众使用的厕所。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厕规划,作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厕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城市规划、财政、物价、园林、公用、交通、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爱国卫生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各城市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市市容

5、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下列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厕:(一)主要道路两侧、绿地(休闲)广场、大型停车场;(二)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餐饮店、大中型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公厕的建设数量、位置、设计标准应当贴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对严格按照规划落实公厕建设任务的职责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补偿和奖励。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用途。公厕规划用地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6、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公厕建设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地(休闲)广场及国有旅游景区(点)内的公厕,由归属管理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建设;其他经营性公共场所的公厕,由公共场所的产权单位负责建设。第九条:公厕建设附属于主体工程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依法进行的公厕施工和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第十条:人员流量大、固定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活动式公厕。第十一条:公厕竣工后,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合格的公厕,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改变用途。公厕的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

7、行管理。第十二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厕设置明显、统一的指示标志以及设施的使用标志。第十三条:公厕的日常维护、卫生保洁应当到达下列标准:(一)各类设施齐全、完好、整洁;(二)地面干净、整洁,墙面、挡板没有污迹和蛛网吊灰;(三)粪便实行水冲化、无害化排放;(四)便槽没有积粪、粪疤、尿碱、蝇蛆、杂物;(五)采光、通风良好,按需带给照明和机械通风;(六)下水通畅,粪便不满溢,贮粪池密闭,清水池有水无杂物;(七)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第十四条:公厕应当礼貌使用,并禁止以下行为:(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二)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三)在便池外

8、便溺;(四)损毁公厕的各项设备、设施;(五)在公厕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六)将公厕设施移作他用;(七)其他影响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第十五条:大型停车场、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餐饮店、大中型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经营性公共场所配设的公厕,应当在场所的营业时间内对外开放,并且不得收取入厕费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厕,应当全天对外开放;具体开放时间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季节变化和公厕所处位置予以确定并公布。除活动式公厕外,不得收取入厕费用。第十六条:下列公厕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并由市、区财政负担费用:

9、(一)由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厕;(二)活动式公厕;(三)单位自建但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办理了移交手续的公厕。其他经营性公共场所配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并自担费用。对在公厕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工作中成绩优秀的职责单位,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第十七条:由市、区财政负担费用的公厕实行考核管理,并按照考核分数拨付经费。80分以上的,由市财政承担全部经费;60分以上不满80分的,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不满60分的,由区财政承担全部经费。以上考核分数划分标准每年提高5分,直至上限稳定在95分。考核计分和市、区财政分担比例以及对经营性公共场所公厕职责单位的奖励

10、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爱国卫生管理机构另行制定。第十八条: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的公厕,用水、用电按照行政事业用水收费标准、居民用电收费标准执行。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关于公厕规划、设计、建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公厕的,责令职责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恢复原状,能够并处该公厕造价一倍罚款;(二)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公厕的,责令改正,每次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因清掏不及

11、时,造成粪井粪水溢流的,对职责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2小时到现场处置24小时内清掏干净。逾期未到现场处置的,罚款100元;24小时内未清掏干净的,每逾期一天,罚款50元;(四)除第(三)项规定外,日常卫生保洁未到达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对职责单位处以50元以下罚款。城市卫生管理规章制度4一、管理标准:1、卫生纸无霉烂、变质,严格按核定的有偿服务标准收费。2、职责到人,全日开放,方便群众,优质服务。3、工具、物品要摆放整齐。4、照明、供水、排污设施完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5、管理房只供管理人员居住使用,不得让外人留宿或作其它用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二、卫生标准1、全日保洁,多次

12、冲洗,做到无臭味。2、厕内持续“六面光”。做到无蛛网、无烟头、无纸屑、无杂物。3、定期药物消杀,做到无蚊蝇。4、公厕周围环境整洁,墙壁内外无乱写乱画乱贴。5、厕内干净,便槽畅通。无污迹、无尿碱、无便垢。城市卫生管理规章制度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厕的管理,方便公众,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公厕的规划、建设、清洁和管护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

13、建筑和公共场所附设的厕所。第四条公厕的建设和管理坚持合理规划、建改并重、方便公众、卫生适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全市公厕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公厕建设的组织工作。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全市公厕清洁和管护的指导、监督工作。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容环卫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厕清洁和管护的行政管理工作。市建设、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物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厕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六条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居民人口密度和流动人

14、口数量,组织编制公厕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公厕设置规划和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新建、改建、扩建公厕详细规划,经市规划部门同意后实施。第八条公厕设置规划的编制和公厕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二类以上(含二类)城市公厕规划和设计标准执行。第九条公厕的建设应当采取多种建设主体、多种投资渠道的方式进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厕。第十条下列区域和场所应当规划设置公厕:(一)广场和城市道路两侧;(二)旅游景区(点)、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出城口、大中型停车场等;(三)大型商场、各类市场、展览馆、体育馆、宾馆、饭店、加油站等;(四)居民居住区;(五)其他

1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第十一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厕的建设纳入重点工作目标,制定公厕建设的年度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第十二条临街公厕数量不足且无空间建设公厕的,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临街现有房屋改造成公厕;无空间建设公厕且无可利用房屋改造公厕的,区市容环卫部门可以适当设置移动公厕。拆除危险建筑物、构筑物还建绿地的,可以根据条件适当安排空间建设公厕。提倡利用地下进行公厕建设。第十三条公厕的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公厕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建设;(二)旅游景区(点)、公园的公厕由主管单位负责建设;(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建设;(四

16、)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及其他经规划确定设置的公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市人民政府适当给予资金补贴。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特殊情况确需占用或者改变的,应当经市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公厕建设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其中配套建设的应当与建设项目一并办理。市规划部门在办理公厕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时,应当执行公示制度。在居民居住区内建设公厕可能对周边居民生活产生不利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市规划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进行听证。第十六条公厕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完审批手续以及开工验线手续后进行建设。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项

17、目同时配建或者附设公厕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相关部门不得对主体工程进行验收。第十八条公厕的建设应当做到造型美观、新颖,并与周边环境以及附近建筑风格相协调。公厕内部设施建设应当逐步提高档次,实现人性化。第十九条新建公厕应当设置方便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行动不便者的无障碍设施。现有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公厕,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改造,设置无障碍设施。第二十条公厕建设应当采用高效、节水型的卫生设备和粪便储存、处理设施。新建公厕或者现有储粪池公厕附近有市政排污管道的,应当建造或者逐步改造成化粪池公厕。在公厕周围进行项目建设的,不得阻塞粪便清运通道。

18、鼓励和支持无害化公厕的技术开发及应用。第二十一条公厕应当设置明显的、符合规定的标志,并配备完善的服务、照明设施,便于使用者使用。第二十二条公厕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其中配套建设公厕的验收应当提交产权转移协议。第二十三条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公厕,建成后应当及时移交给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由区市容环卫部门代表区人民政府负责接管。第二十四条现有公厕损坏严重、年久失修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的要求,负责改造或者重建。现有的旱厕应当有计划地改造成水冲式公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拆除公厕的,在拆除前应当与所在区市容环卫部门

19、签订公厕还建协议,并按照还建公厕的造价缴纳还建保证金后,方可拆除。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完成还建的,区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将还建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及时返还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拆除公厕后暂时影响市民生活的,应当就近设置临时公厕供市民使用。新公厕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临时公厕拆除。区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将公厕还建协议报市市容环卫部门备案。第三章清洁和管护管理第二十六条公厕的清洁和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厕和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厕,由区市容环卫部门负责;(二)公共建筑、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厕,由设置单位负责;(三)旧有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厕,由原管护单位负责;(四)单位和个人出资建设的

20、公厕,由产权人负责。前款(二)、(三)、(四)项规定的清洁和管护责任,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可以根据自愿和有偿的原则,委托所在区市容环卫部门代为承担。第二十七条公厕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公厕的清洁和管护,保持公厕整洁、卫生,设施完好。公厕清洁和管护的标准,由市市容环卫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第二十八条经市市容环卫部门批准从事公厕粪便清掏、清运和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公厕粪便进行清掏、清运和处置,保证公厕清洁、卫生。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私掏、私运和处置公厕粪便。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封闭、侵占,擅自迁移、拆除公厕;(二)擅自改变公厕用途;(三)盗窃、损坏公

21、厕设施;(四)向公厕内弃置垃圾杂物;(五)在公厕内张贴、涂写、刻画;(六)其他损坏公厕的行为。第三十条公厕及附属设施发生损坏的,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修,保持公厕的正常使用功能;损坏严重无法维修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进行重建。第三十一条有人值守的公厕,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放或者关闭,不得擅自变更开放或者关闭时间;因维修需要确需改变的,应当经所在区市容环卫部门同意。公厕的开放和关闭时间,由市市容环卫部门另行规定并公布。第三十二条下列公共建筑、公共场所附设的公厕不得收费:(一)旅游景区(点)、公园内的公厕;(二)各类商场、宾馆、饭店内的公厕;(三)医院以及公共客运场所内的公

22、厕;(四)其他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收费的公厕。第三十三条实行收费的公厕,应当经物价部门批准,取得收费许可证,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公厕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将公厕的收费标准在公厕明显位置公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或者根据身高享受免费如厕待遇;具体执行细则由市市容环卫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厕清洁和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公厕管护责任单位做好公厕的清洁和设施管护工作。第四章其他规定第三十五条饭店、宾馆等临街公共建筑、公共场所附设的内部厕所应当对外开放,方便行人使用。第三十六条举办露天大型集会等活动,附近没有公厕的,举办单

23、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场地设置临时公厕。第三十七条供水、供电部门应当保障公厕的水、电供应。公厕供水、供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价格。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自觉爱护公厕,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检举。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部门按照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办理规划审批、开工验线手续擅自建设公厕的;(二)未按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建设公厕的。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举办露天大型集会等活动,附近没有公厕,举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未设置临时公厕,影

24、响市容环境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厕的,限期恢复原状,处以公厕本体工程造价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三)封闭公厕的,责令改正,处以责任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擅自改变公厕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属经营行为的处以责任人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行为的,处以责任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损坏公厕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责任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六)向公厕内弃置垃圾杂物的,责令清除,并处以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七)在公厕内张贴、涂写、刻画的,责令清除,并处以责任人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八)擅自改变公厕开放、关闭时间的,责令改正,处以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九)公厕内卫生不整洁,垃圾、粪便、污水等不及时清理的,责令改正,处以责任人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二条市规划部门、市容环卫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县(市)公厕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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