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有限公司章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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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贸有限公司章程制度 商贸有限公司章程制度1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_县_商贸有限公司第二条 公司住所:_县迎宾大街中段路西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家用电器、五金电料、家具、针纺织品、(不含仓储)、太阳能、热水器、钢材、建材(不含木材)、服装服饰(不含仓储)初级农产品、办公用品、管材、婚庆用品、日用杂货、通信器材、卫生洁具、陶瓷制品、塑料制品、不锈钢制品、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销售;投资咨询、房产咨询服务。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人民币 (其中实收资本150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

2、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住所及证件号码:股东姓名:刘X住 所:_省邯郸市_县_镇雪涛北街23号身份证号码:130424196606_33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六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 东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及比例刘书林 货币 人民币150万元(占注册资本100%)第七条 股东应在*程签订之日起15日内缴清认缴的出资额。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应向股东签发

3、出资证明书。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和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对公司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6)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作出有关以上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

4、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决定的执行董事、

5、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

6、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决定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司终止。第十八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

7、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一条 *程经出资人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条 *程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二_年x月四日商贸有限公司章程制度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出资,设立 天津原筑商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程。第二条 *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_商贸有限公司第四条 住所: _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卫生洁具

8、酒店设备、计算机及配件、办公设备、文体用品、金属材料、阀门等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1000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李攀以货币方式投入1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0%;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9、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第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和罢免,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

10、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

11、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30 年,自

12、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八章 附 则第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十七条 *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商贸有限公司章程制度3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_商贸有限公司(以

13、下简称“公司”)第二条 公司住所:_一单元08室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_许可经营项目:无。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_万元人民币;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股东1:_X身份证号:_股东2:_X身份证号:_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六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出资方式:货币。货币出资额占出资额的100%,股东出资额为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其中货币出资额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时间:从公司注册起五年内分次认缴全部注册资金。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

14、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已经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八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

1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作出上述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任,在改任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执行董事向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6、一)执行股东的决定(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17、:(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股东任命产生。第十三条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任,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任的监事就任前,愿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18、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3)取得红

19、利。但是,股东决定不取红利的除外。(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出资;(3)依其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十八条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任职除外):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执行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20、算完结之日起来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任令,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任命、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歹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二)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三)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

21、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四)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五)股东要求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六)执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司的股东可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对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第二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一)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二)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

23、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三)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固定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股东或者执行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四

24、)公司的公积企用予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五)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公司股东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六)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瞒报。(七)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八)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

25、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一)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从公司营韭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决定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三)公司自上述第1、2、4项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四)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

26、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五)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六)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七)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八)清算组在清

27、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九)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十)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

28、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五条 *程经出资人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六条 *程一式叁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商贸有限公司章程制度4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等x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_有限公司。特制定*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_有限公

29、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公司_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_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万元。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第五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如下: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第五章公司注册资本约定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约定如下:(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

30、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

31、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九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遵守公司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一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

32、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六条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33、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x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

34、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

35、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x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第二十二条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立监事x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36、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第二十四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东。第二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八条公司营业期限n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7、可以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宣告破产。第三十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

38、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三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商贸有限公司章程制度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第二条 企业名称:_第三条 企业_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_X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_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

39、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

40、险费。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_年7月8日。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二十一条 *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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