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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连锁门店进货管理制度第一条药品进货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购进。第二条药品必须从零售连锁总部的配送中心购进,不得自行从其它渠道采购药品。第三条门店应当按照配送中心核定的具体品种存储限量,及时向配送中心报送要货计划,要货计划应做到优化存储结构、保证经营需要、避免积压滞销。第四条购进药品要依据配送票据建立购进记录,票据或购进记录应记载品名、规格、批号、数量、生产厂商、有效期等内容。票据或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第五条门店应当收集、分析、汇总所经营药品的适销情况和质量情况,收集消费者对药品质量及疗效的反映,及时向配送中心反馈,为优化购进药品结构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