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议检察权运行中的风险防控(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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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议检察权运行中的风险防控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全面落实,检察机关全面落实检察官员额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实现了检察权的科学高效运行。但与此同时,权力的使用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挑战,风险防控与管理的工作效果将直接影响到检察权的运行。如何更好、更全面地防范化解检察权运行中的风险与隐患,是一项我们必须加以安善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更好确保检察权规范化运行的客观要求和必要条件。一、风险防控保障下检察权规范运行的重要意义(一)保障国家权力依法行使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监督国家法律的正常实施、保障国家权力依法运行等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检察权的规范运行势必会影响检察机关能否有效地监督法律实施,而这直

2、接关系到国家权力能否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使,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能否顺利推进。(二)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一是能够防止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审判权过程中发生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由于行政权在社会管理中的普遍性和全面性,行政权是否依法行使,对于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在较大程度上是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严格遵守和全面谨慎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防止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行政权。而审判机关肩负对刑事犯罪、民事纠纷及行政争议进行定罪量刑、定分止争之重任,被认为是法律得到彻底执行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伸张正义、维护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有效防止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发生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往往是通过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具体人员完成的,因此其履行法定职责的活动,同样关系到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行使。三是防止社会组织、个人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社会组织和个人与国家权力行使的主体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互动”关系,某种程度上同样会影响国家权力的行使。为防止社会组织和个人滥用手中的权利而不全面彻底履行自己的义务,危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样属于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范畴。(三)最终有利于整个社会环境的安定有序法律监督是法律实施的保障机制中属于较为关键、有效的制度设计。同其他监督措施相比,法律监

4、督更符合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更具有规范性和较强的可预见性。通过对社会中的各个主体实现有效监督,调解不同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成为维护整个社会环境安定有序的一种合法权威和有效办法,有效避免社会环境陷人混乱。二、检察权运行中的风险防控现状分析(一)检察人员风险意识及责任意识有待加强当前,检察机关仍面临大量的案件需要处理,案多人少的矛盾仍将长期存在。在此情况下,按照工作规定,每件案件都需要在综合考量全案情况下对其进行风险评估,而部分检察干警由于对风险评估的重要性及办案风险特别是潜藏风险的认识不足、风险评估易于流于形式。(二)部门间的风险信息衔接运行机制尚未实现充分畅通由于检察机关存在“四大检察”十大

5、业务”的多元化工作模式,在全面实现检察监督的同时也面临着纷繁复杂的风险挑战。就检察机关相关内设部门来讲,“四大检察”涉及到的部门全都属于需要承担、化解相关凤险的责任部门。同时,由于具体工作职责划分日趋清晰,风险类别也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各部门的执法办案风险、廉政风险、需要承担的社会治理职责要面临的风险,等等。但部门间关于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的衔接机制尚未完全畅通,信息共享并未达到“你知我知”的程度,这就往往会产生案件情况与可能出现的风险之间并未形成一一对应的联系,导致风险的防范化解出现不可预估的情形。此外,案件的具体处理流程往往涉及公安、检察、司法、审判等多个部门,单靠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部门“单打独

6、斗”式地解决风险问题并不现实,也不理想。(三)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相对较为“僵化”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过程也即为检察权具体落实、运用的过程。在案件办理的不同阶段,各阶段所面临的的风险可能会产生新的变化,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的风险评估、预警同样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发展变化。但在检察权具体运用过程中,一些承办人往往仅针对眼前的情况进行评估,“未能根据案件的进程从事前、事中、事后动态地根据案件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新矛盾重新进行风的评估、情况分析并提出处置预案”,导致原本设计为承办人n敲响警钟”的风险评估成为了种“僵化的成规”。三、检察权运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一)切实提高检察干警的风险意识

7、,履行好风险防范职责检察权的规范运行是通过名名检察干警在具体落实相关检察工作中予以体现、落实的。因此,只有每一名检察干警形成良好的风险意识,系统认识到风险防控对于规范检察权的具体运行、发挥检察职能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同时也应看到,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稳步前进,广大人民群众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逐步增强,对于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果不能准确、全面予以考量把握,未形成具有针对性的防范化解揩施,不把风险意识全面融人到每一个阶段中,就会逐渐陷人片面的机械僵化办案模式中。(二)以客观情况为依托,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矛盾逐步呈现出多样化、普遍化等趋势,造成了其可能导致的风险

8、防控难度大大提升,此时不能仅依靠检察机关单独面对,更应形成各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合力”,共同推动社会治理的更好发展。检察机关有效行使检察权离不开党委、政府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等主体的支持、配合。同时针对风险性质的不同可“因事制宜”,同相关职能部门形成畅通的风险防范管理协调配合模式,通过分析不同风险类型及性质,形成具有针对性的配合方案,通过开展定期商讨、强化交流等方式开展工作,根据工作情况逐步循序渐进、逐步改善,最终形成较为成熟的机制和经验,为工作开展形成良好指导。(三)强化内部监督,更加夯实风险防控工作职责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全国各省级检察院都制定发布了辖区内三级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将大

9、多数办案职权授权(委托)给检察官行使,办案检察官享有较大的独立办案权和决定权。在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中,检察官更是对相关情况了解、掌握的最全而的,因此如果其未能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风险防控管理形成系统全而的工作方案,则势必会对后续的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四)采取“灵活多变”的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模式检察权运行中所面临的风险不是固定不变的,会随着阶段、处理结果等因素而随之发生转变,因此对于风险的防控来讲同样应当如此。承办人在自接到相关工作直至结束工作流程的整个过程中,随着时间推移、认识增加,对于风险的掌握、认知也同样增长,因此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开展风险评估、准备工作预案,而非在刚一开始或结束时即进行考虑,在时间上无需固化。(五)探索扩大公众参与新模式,更好开展风险防控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具体人员同社会公众对于某一一事件或相关工作的认知等受主观因素影响可能有所不同。一些风险往往就是因这些“不同”而引发的。因此,对于一些社会影响较广、关注度高等案件,检察机关可探索邀请专家学者、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等在具体工作中属于中立第三方的主体实现全面参与,以与事态无关联的第三方的视角参与风险防控与管理,进一步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程度,为检察机关更好履职尽责提供人民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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