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公司政令下达及复命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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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公司政令下达及复命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政令畅通和有效执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政令的下达与执行。第三条管理者的命令应简洁、明确、全面。命令执行人应正确理解并执行命令,在规定时间内复命。第二章政令下达第四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无条件执行公司的方针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上级的决议、决定。第五条任何人无权也不准阻止政令下达或扣压政令。第六条上级可以越级检查下级的工作,但不可以越级指挥下级。第七条公司任何管理人员均有权向直接下级发布工作指令。工作指令的内容必须符合公司的方针政策,维护公司权益,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第八条命令执行人能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任务,应向命令下达人做出保证。不能完成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说明。第三章督办第九条在政令下达后实施必要的督办,可保证政令到位准确、及时,使下令人能及时掌握受令人执行命令的进度。第十条下令人可自行督办,也可指定专人执行督办。第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决议、总经理书面命令的执行督办均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其他受令人无论级别高低均应主动配合。第四章复命第十二条命令执行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命令下达人复命。第十三条复命内容为完成任务的质量和结果。第十四条命令执行人可以口头复命,必要时或有要求时以书面形式复命。第十五条命令执行人应无条件接受行政检查。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并解释,报总经理审核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第十七条本制度施行后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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