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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场养殖档案管理制度(一)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1、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5、生猪养殖代码;(二)养殖场(小区)应当依法向市畜牧食品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三)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生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2年,种猪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