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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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规范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辖区内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治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常规性治理工程项目和抢险工程项目),如国家、市级有另行规定的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管职能部门和各级业主的组织领导。监管职能部门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组成。各监管职能部门按职责履行对业主的监督和指导职责。第四条各监管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区规划

2、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及工程后期维护项目的认定;负责项目参建单位资质监督管理;负责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拟订年度地质灾害前期项目、治理工程项目及专业监测项目计划;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勘察方案、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的技术合理性组织专家审查;负责按地质灾害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地质灾害工程项目进行监管;负责按行业管理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制度:参加项目检查和验收。(二)区应急局指导协调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项目业主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参与项目认定、检查和验收。(三)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拟订的年度地质灾害前期项目、治理工程项目及专业监测项目计划纳入年度计划建设

3、项目;负责项目招投标监督工作;负责治理工程项目及专业监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批复;参加已立项治理工程项目验收。(四)区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统制做好经政府审定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经费保障,指导各业主单位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参与项目认定、检查和验收。(五)区审计局按年度计划实施项目审计。第五条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共重庆市XX区委办公室重庆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切实加强防灾减灾工作的紧急通知(XX区委办(2007)119号)、重庆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XX区府办(2012)120号)规定,

4、负责本行业领域内的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的实施和管理。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作为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业主,负责按规定办理项目实施前报批手续,协调组织落实工程实施的外部条件等;负责地质灾害工程项目的立项、勘查、设计、施工、效果监测、验收、后期维护等全过程管理;负责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负责工程项目资料立卷归档及地质灾害工程项目验收组织工作;负责向有关主管部门上报工作情况、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已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后期维护管理。第二章常规性项目实施第七条项目认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辖区内发生地质灾害后,应及时上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5、,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并出具是否治理意见,在征求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意见后,由项目业主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第八条项目审批。项目按照现行工程招标法有关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承包单位。项目业主委托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定编制完成勘查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后,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审查申请,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照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并批复勘查报告和初步设计后,汇总环境影响评估意见等相关要件报区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批。第九条经费申请。由项目业主在完成项目概算编制后,按照重庆市XX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XX府发(2017)3号)相关要求向区政府申请项目资金。第十条施工图设

6、计。取得区政府资金批示后,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施工图设计,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审查(含施工图预算审查)后,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备窠。第十一条设计变更。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图文件等一经审查备案,项目业主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和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重庆市XX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XX府发(2017)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项目招投标。项目业主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实施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其中工程预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实施监理。第十三条项目组织实施。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申报、项目组织

7、实施、质量控制、资金使用管理、后期运行维护及监测等工作。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业主须完成施工用地的使用报批和房屋等障碍物的拆迁:提供施工的“三通一平”、生产生活临时建筑设施;提供工程建设需要的其他条件。根据招投标结果,及时联系监理和施工单位,确保监理及施工人员、设备等到位。准备工作结束后,业主单位应组织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工作,将技术交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留存在施工资料里作为竣工验收内容之一。技术交底完成后,由项目业主督促施工单位限期进场开工。第十四条初步验收。工程治理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业主牵头,按相关竣工验收规定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发

8、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专家(至少1名)实施工程验收,形成治理工程初步验收报告书,综合评定治理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能否安全运行并形成验收结论,明确提出整改措施及整改责任单位。第十五条效果监测。根据工程性质及规模确定效果监测方式。中型及以上规模或地质条件复杂的项目,原则上采取专业监测方式进行效果监测周期不少于1个水文年。需采取专业监测的方式进行效果监测的,在项目初步验收后由业主单位委托确定效果监测单位。效果监测费用计入项目总费用,不再单独申报。第十六条最终验收。效果监测合格,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完毕后,经业主单位申请并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最终验收。验收组成员人

9、数应为单数,其中专家3至5人。邀请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参加。项目业主、施工、监理、勘查、设计和监测等单位的代表(原则上为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参与最终验收工作。验收组通过现场查验、听取参建单位汇报、查验工程档案等工作后,形成验收意见,完成最终验收报告书。不需采取专业监测的方式进行效果监测的项目,工程治理项目完工后即可进行最终验收。项目最终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在1个月内,准备好结(决)算相关资料,按照重庆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XX府办发(2019)133号)要求,进行项目结(决)算审核。第十七条经费管理。项目进度款由项目施工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及项目

10、实际进度准备申请材料交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会同项目监理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核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区财政局申请。项目竣工结算按照重庆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XX府办发(2019)133号)相关要求办理。按照有关规定,区财政局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建立财经稽核、专项审计、行政监察的资金监管机制。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挤占、挪用。项目业主要加强投资控制和经费管理,项目投资均应控制在合同范围之内。对于需要增加投资的项目,必须按照程序逐级上报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后期管理。项目业主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后期维护管理的具体措施,落实

11、责任,加强后期维护管理,确保治理工程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三章抢险工程第十九条抢险工程认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踏勘后出具的意见,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可能会危及到人民群众生命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区应急局、区财政局、项目业主,现场踏勘技术人员,在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认定,由项目业主报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第二十条地质灾害抢险工程,由项目业主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或者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发包方式择优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方案设计(内含勘察、可研、概算、预算内容)。第二十一条地质灾害抢险工程具有较强的时限性和抢险救灾特性,可按照“

12、先实施、后完善”的原则,由项目业主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报区政府审批后,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或者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发包方式择优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施工及效果监测单位实施,实施后及时完善立项、概算等审批程序。第二十二条抢险工程的验收、效果监测、经费管理及后期管理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第四章项目监管第二十三条采取直接发包确定项目承包单位的,项目业主应将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与工程档案一并存档备查。第二十四条项目业主和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签订项目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报告、设计文件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

13、办法和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的要求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和精度要求。重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需专门编制监测设计,内容包括施工安全监测、治理工程效果监测和动态长期监测等,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监测技术和监测频次。工程费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施工前需布置视频监控,接入区地质灾害信息平台,实时监控工程施工情况。视频监控工作经费纳入项目总投资。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业主、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六条加强参建单位的管理。业主单位应当与勘查、设计、监理、施工、监测单位签定合同,并要求参建单位

1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提交相关资料。勘查设计单位需提交勘查大纲、盖单位鲜章的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勘查设计合同原件等;监理单位需提交盖单位鲜章的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监理负责人和现场监理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业主下达的委托书和监理合同等;施工单位需提交盖单位鲜章的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现场施工员、安全员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施工合同、施工组织方案等:监测单位需提交加盖鲜章的负质证书复印件、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监测合同和监测实施方案等。第二十七条业主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严格落实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现场施工管理员和安全员在施工期间必须在现场进行施工和安全管理,确保施工按设计、按规范进行,确保现场安全措施得到落实;如需休息或请假,需得到业主方现场代表同意,且有本施工单位本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接替其现场管理工作。第五章责任第二十八条各级各部门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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