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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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生活补助)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学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是指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在籍在校学生。第四条生活补助分为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对象为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内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重点保障建档立卡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

2、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以及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含城镇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第五条生活补助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其中,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IOOO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寄宿学生在此基础上每生每年增加200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的50%(即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第六条申请生活补助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

3、活俭朴。第七条申请生活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包括以下8类:1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2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3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4 .孤儿学生;5 .烈士子女;6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7 .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8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八条生活补助按照“学年评定,学期发放,新增学生,重新评定”的原则审核发放。第九条生活补助资金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

4、面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第十条生活补助的申请与审核:1.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校组织学生提出生活补助申请,并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交学校。符合简化工作流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2 .学校要成立评审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生活补助评审工作。成员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3 .学校评审小组依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和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评审小组组长在申请表上签字或盖章,并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表。申请表及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表学校留存。4 .初审通过的学生信息在学校内进行公

5、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学校拍照留存。公示时,应注意保护“学生个人隐私”,严禁公示“个人敏感信息”,超过公示期限应立即将公示信息全部撤下或删除。公示过程中如有异议,学校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5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受助学生信息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签字盖章后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6,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对所属学校上报的受助学生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信息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提交设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汇总盖章后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生活补助的发放与管理:1.市、县(市、区)教育主管

6、部门将受助学生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每学期结束前,通过银行卡或一卡通将生活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或法定监护人)手中,一律不得以现金、实物、服务等形式发放或抵扣。2.生活补助发放完成后,学校应及时组织受助学生家长填写“基础教育资助金发放确认回执单”并留存备查。第十二条学校要加强受助学生信息管理,每学期结束前,将受助学生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义务教育子系统”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系统义务教育栏”。第十三条学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生活补助相关资料要分学期按年度装订成册,留存5年以上备查。第十四条学校要严格落实学生资助工作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生资助工作各个环节负主要责任。第十五条生活补助由各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监督和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生活补助资金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十六条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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