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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系统财务人员管理制度一、各单位(校)成立财务室。二级会计单位财务室财务人员由会计、出纳、保管员三人组成;三级报账学校财务室财务人员由报账员、保管员组成。会计为专职岗位,出纳、报账员、保管员为兼职岗位。二、各二级会计单位的会计由学校提名,报教育局批准后进行任免;出纳、报账员、保管员由学校任免,须报上一级预算单位备案。三、凡担任单位领导职务(包括中层干部)的人员,不得兼任财务工作岗位。四、各单位任用财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出纳、报账员。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五、教师人数少于3人的学校,财务岗位任职
2、条件由中心学校决定,但不相容岗位尽可能分离。六、财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本地、本系统、本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各单位(校)应当合理安排财务人员的培训I,保证财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I。七、财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敬业爱岗,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守秘密,并坚持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八、教育局每年对所属二级会计单位的财务人员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财务人员,学校必须调整其岗位;在各类财务人员业务培训考试中,连续两次成绩不合格者,学校必须调整其岗位。中心学校参照本制度对所属三级报账学校的财务人员进行考核和培训,并将考核结果做为财务人员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