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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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子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习是学院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学生获得生产实际知识和技能、巩固和加深对专业知识的理解、提高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为了加强学生实习管理,全面提高实习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实习的目的和形式第二条实习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通过实习使学生了解社会,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实践经验,巩固所学专业理论知识,培养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并促使学院教育与社会需求更好地结合起来,更好地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学生实习,是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系(部)安排或者经系(部)、学院批准自行到企(事

2、)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顶岗实习等课程实习以及毕业实习。第四条实习的形式:(一)集中实习:由系(部)统一联系实习场所,由指导教师带队,集中进行。(二)委托实习:在实习条件较好、指导力量较强的情况下,可委托实习单位全面指导,但应派教师巡回指导,协助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和技术指导。(三)自主实习:各系(部)可根据专业性质,允许部分学生自己联系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实习单位,以加强实习的针对性。进行自主实习的学生,在实习前须向所在系(部)提交自主联系实习申请书及实习单位同意接收其实习的书面材料,经系(部)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进行自主实习。各

3、系(部)要加强对学生自主实习过程的管理和考核,确保学生自主实习的质量和效果。课程实习通常采取集中实习模式,毕业实习可采取委托实习和自主实习模式。第三章实习的组织管理第五条实习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学院实习工作由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教务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院各专业的实习工作,各系(部)均需在学院统一领导下抓好全系各专业的实习工作,学院各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提供方便,保证实习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六条教务处负责实习工作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订全校实习管理规章制度;(二)负责审核系(部)实习工作计划和总结;(三)负责全校实习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评估,组织开展实习经验交流;(四)负责全校实

4、习基地建设的审批与宏观管理,处理各种重大问题。第七条系(部)负责实习教学的组织和落实,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实习基地建设、实习单位和实习场地的联系和落实;(二)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组织制订实习大纲及具体实习实施方案,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和带队教师;(三)组织开展实习前的专题培训、动员等各项准备工作,加强纪律和安全教育,预防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四)负责实习过程的具体管理,深入单位检查各环节的落实情况,全面掌握学生实习的具体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他突发事件;(五)负责制定本系(部)实习经费预算方案,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六)制定实习考核标准,审核并上报成绩,做好总结和评优工作。第四

5、章实习的过程管理第八条各系(部)应严格按照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时间安排专业实习,不得随意变更。如因故需要更改,由系(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后执行。第九条各系(部)应在实习开始前组织编写实习实施方案。实习实施方案要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并结合实习基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其内容应包括:组织领导、目的与要求、实习内容与日程安排、实习分组名单、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安排、实习纪律与安全、注意事项、实习考核、经费预算等。并安排实习前培训,使学生明确各阶段的实习任务及考核标准等。第十条各系(部)应在实习开展前3周填写XX女子学院实习实践计划审批表和XX女子学院实习(实训)经费申请表,经审批后连同实习实施方案交教

6、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各专业实习应按审核后的实习实施方案执行。第十一条在实习实施方案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方案,比如变动实习时间、地点等,须说明具体原因,经系(部)分管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第五章实习指导教师第十二条系(部)和实习单位应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老师或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各系(部)要认真做好实习指导教师的选派工作。第十三条指导教师职责:(一)根据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指导教师须组织有关人员拟订实习计划的实施方案。(二)召开实习动员会,向学生介绍实习单位的基本情况,强调实习纪律,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实施计

7、划。(三)认真做好实习指导工作。关心实习生的思想、工作、生活、健康和安全,与实习单位指导人员共同对实习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每位实习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实习任务。(四)加强对自主实习学生的管理,定期与自主实习的学生进行联络,了解其实习进展情况,帮助其解决实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向系(部)领导汇报。(五)按规定使用实习经费。(六)与实习单位指导人员共同做好实习成绩评定与评优工作。(七)实习结束后,组织实习学生做好实习总结工作,批阅实习报告,并报系(部)审核备案。第六章实习学生的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院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以下几点:(一)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

8、守学院及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二)认真学习学院关于实习的文件和规章制度,服从系(部)和实习单位安排,虚心接受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努力提高专业业务水平。(三)服从系(部)和实习单位的领导,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四)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学生因违反安全工作要求和实习纪律造成自身伤害者,由其本人负责;造成国家或他人财产,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学生本人担经济和法律责任。(五)积极参加各项业务实习活动,定期向指导老师报告对实习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六)维护学院荣誉,树立大学生的良好形象,杜绝发生不文明行为。团结友爱,关心集体,努力克服生活和实习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七)树

9、立知识产权意识,未经实习单位负责人许可,不得擅自查阅和动用实习单位的各类档案资料。第十五条实习学生请假规定:(一)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一般不得请假。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须经系(部)和实习单位批准。(二)请假3天及以上的须经实习单位领导和本人所在系(部)领导审批,请假1周及以上的须经学院教务处审批。(三)请假必须履行书面报告手续,并做好请假期间相关实习工作安排。(四)对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实习者,按旷课处理。对于旷课达实习天数三分之一以上者,视为未完成实习,实习成绩为不合格,不予毕业。第七章实习成绩的评定第十六条课程实习过程中,学生应认真填写XX女子学院实

10、习实践课程记录本,并在实习结束后1周内提交不低于100O字的实习报告,报告印制格式见附录。第十七条毕业实习过程中,学生应按要求填写XX女子学院学生毕业实习手册,并在实习结束后1周内提交不低于2000字的实习报告,实习报告印制格式及装订封面见附录。第十八条学生必须按计划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在提交实习报告和实习总结后,方可参加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实习成绩不合格者须重修,实习重修一般安排其跟随下一年级进行。第十九条系(部)要建立以育人为目的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根据不同专业实际情况联合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实习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等级制,优秀

11、等级人数不超过实习生总人数的15%o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实习成绩为不合格:(一)参加实习时间不足三分之二;(二)无故旷课、旷工3天以上;(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实习时间或地点;(四)严重违反纪律,并受到纪律处分;(五)在实习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第二十一条实习成绩由实习单位和系(部)指导教师综合评定后,交系(部)审核。实习成绩评定工作应于实习结束后2周内完成,并必须在课程开设相应学期末报教务处,并录入教务系统。第八章实习总结及材料归档第二十二条指导教师在实习结束后1周内完成实习指导工作总结,并交系(部)存档。总结内容包括:实习基本情况概述;对实习生工作表现的分析和评价;学生的实习质量与效

12、果;学生反映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指导实习工作的收获和体会;对今后实习教学改革、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第二十三条各系(部)在实习结束后1周内,要组织各实习点开展实习交流活动,并对实习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材料应包括实习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质量分析与评估、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经验体会、建议等。第二十四条实习工作结束后,系(部)应及时整理实习档案,向教务处报送相关实习材料。各系(部)应存档的材料主要有:实习规章制度、实习大纲、实习实施方案、指导教师工作总结、系(部)实习工作总结、实习经费预算表、实习成绩登记表、优秀实习生名单等。课程实习系(部)应报送教务处的材料有:实习成绩汇总表等;毕业实习系

13、(部)应报送教务处的材料有:毕业实习实施方案、毕业实习成绩汇总表、毕业实习工作总结等。第九章实习经费第二十五条实习经费由教务处根据不同专业、年级和学生人数,按学院规定的标准分配到系(部),各系(部)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六条实习经费的支出须由系(部)负责人和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核。实习前,系(部)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实习经费使用计划,报教务处审定后执行。实习结束后,系(部)应汇总实习经费实际使用情况,并报教务处备案。第二十七条实习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实习联系通讯费,实习差旅费,实习资料费,实习交流业务费,学生住宿费、水电费、往返交通费,实习单位管理费和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指导费等。使用实习经费应遵循厉行节约的原则,提高使用效益,确保专业实习质量。第二十八条实习经费的管理应由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对实习经费开支不合理或挪作他用者将按学院有关工作纪律严肃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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