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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促进学科建设,提高本科生培养水平,保证本科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学院现行情况,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XX女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位委员会)领导全校的学位工作,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负责全院学士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负责全院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各系部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第四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一般为17-21人组成,原则上由院长、主管教学、科研、学生工作副院长、教务处长、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主任、科研处长、
2、学生处长、系部主任、学科带头人等组成。院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由具有正高职称的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五条任期3年,可以连任。随工作调整,委员资格自动更替,更替后的委员会成员名单报请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第六条院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挂靠教务处,教务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未经院学位委员会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XX女子学院的名义从事学位活动。第三章职责第七条院学位委员会职责:1 .审议XX女子学院授予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2 .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审定、上报和评估;3 .受理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授予学位或者不授予学位的
3、决定,每学年2次;4 .作出撤销已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5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事项;6 .修订学位管理有关规定;7 院学位委员会的管理与建设工作;8 .院学位委员会主席可根据需要召集部分委员组成临时专门委员会,审议紧急问题,并在院学位委员会召开时向全体委员报告。第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负责相关学科、专业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9 .审批相关学科、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10 .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11 审定本分委员会范围内与学位相关的其他重大问题。第四章工作制度第九条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第十条院学位委员会举行会议,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会议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院学位委员会将决定授予学位人员名单上报学位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院学位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第十二条在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经查实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撤销所授予的学位。第十三条学生学位证书需妥善保管,遗失不予补发。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章程从学院发文之日起实施,由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