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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本科生延期毕业实施细则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学校本科教学实行学分制,基本学制为四年。如果学生不能在基本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延期毕业,实施细则如下:第一条学生在基本学制(四年)内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在拟毕业学期(春季)开学第1周内向所在学院递交XX大学学生延期毕业审批表。第二条学院收到学生申请材料后,审核学生学业情况并于第2周内将审核通过的材料报教务处复审。第三条学生延期毕业以一学年为期,期满后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根据第一条再次申请延期一学年毕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从入学日期起算,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应征入伍、符合条件的休学创业者休学时间不计)不得超过6年。第四条延期毕业学生跟随下一年级原专业继续就读,按原年级培养方案确定毕业资格,到期时取得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要求者可获得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第五条学生至最长学习年限期满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根据其所取得的学分情况,按照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结业处理。第六条未按学校规定办理延期毕业手续者,根据其所取得学分情况,按照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毕业或结业处理。第七条延期毕业学生按修读课程学分缴纳学分费和其他学校规定的费用。第八条本细则自XXX年9月1日起实施,由校长授权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