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关于接受捐赠物品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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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关于接受捐赠物品的规定根据国家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科教用品报运进口免税办法以及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各部门在决定接受境外捐赠物品时,事前必须报请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将有关资料呈报资产管理处,以便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二条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友好团体(人士)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的物品,必须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后方可接受。第三条申请接受国外赠送的物品应办理的免税审批手续,由资产管理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第四条各附属医院接受的用于教学、科研的捐赠物品,要向学校呈交书面报告,待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向上级呈文,其他手续自行办理。第五条各接受单位必须在货物抵达我国口岸前30天向资产管理处提交正本赠送函,货物清单、单价及总金额等有关资料。第六条办理赠送物品免税审批手续,必须具备以下四份正本函件:捐赠单位或个人的赠送函(正本)。国家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海关免税批件。第七条赠送给我校的任何物品均属学校财产,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第八条凡未经海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将接受的捐赠物品移作他用、转让或出售,违者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大学关于接受捐赠物品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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