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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登记注意事项一、科技计划类项目进行成果登记的,要求成果登记的项目名称及完成人员名单与项目验收(结项证书)的项目名称及完成人员名单保持一致。二、自选项目进行成果登记的,须提交与该成果密切相关的中文核心或以上期刊(中文核心期刊、科技核心期刊、中华系列核心期刊、SCI收录等),且登记的第一完成人须为该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三、成果登记所提交的中文论文须上传论文全文、期刊封面扫描件或能佐证其为核心期刊的材料。四、成果登记所提交的外文论文须上传论文全文及中文翻译(期刊名、论文题目、作者、摘要)。五、持一年之内的发明专利证书、动植物品种审定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省政府发展研究奖、行业标准(国际)或行业准入证书(新药证书、医疗器械准入证书、原药和制剂农药登记证等)可以直接进行登记。要求成果登记的项目名称、完成人须与证书材料完全一致;若上述证书内容仅显示单位信息,不能以个人名义直接进行登记。六、提供学术专著须上传专著封面及出版年份信息的扫描件。七、提交的应用证明须注明应用起止时间、应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要求加盖公章为应用单位(法人单位)公章,单位内设机构的部门公章不符合科技成果登记要求(建议采用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中的应用证明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