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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公司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所属企业的档案是学校、企业的宝贵财富,是学校档案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资产公司及所属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管理工作,维护学校、企业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企业的档案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并保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保留完整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家及学校关于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资产公司所属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资产公司所属企业在管理、经营、咨询服务、工程设计、监理任务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各企业的发展、生产、经营状况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
2、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资产公司所属企业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学校统一领导,资产公司归口管理。各企业要指定一名负责人为本企业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并安排专人(专、兼职均可)负责本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第四条企业档案归档范围(一)在行政、人事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档案:总结、报告、批复、人事变动、人员名册、干部任免、聘用合同、规章制度等;(二)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形成的合同、协议书、技术资料,设计、图纸、图表、任务书、研制开发的定型产品档案等;(三)在财务管理中形成的财务档案、账簿、凭单、报表等;(四)为扩大再生产购置固定资产形成的设备档案、说明书
3、等;(五)企业获市、省、部级以上奖励项目以及参赛获奖项目形成的档案;(六)其他需归档的资料和实物。第五条档案的整理、保管(一)各企业每年形成的档案必须整理成卷,填写卷内目录,按年度编号,以方便查询利用。工程项目的档案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整理归档。各企业每年要将该年度形成的档案目录报资产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二)各企业的档案应由专人专柜保管,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霉工作,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三)各企业应确保必要的业务经费,不断提高档案的科学管理水平。(四)各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档案管理规定,组织专人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需销毁的档
4、案应登记造册并报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销毁,批准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第六条档案的利用(一)企业形成的档案是学校的宝贵财富,任何人不得擅自提供给他人。职工利用本企业档案应经企业负责人批准;资产公司所属企业借阅本企业档案,须经过本企业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签字同意。借阅者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借阅手续,按期归还。损毁则按国家、学校及企业的有关规定处理。(二)对资产公司需要调用的档案资料,相关企业应予以提供。(三)各企业原则上不提供档案原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档案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第七条本规定资产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遵照执行,参股企业参照执行。第八条本规定由资产公司综合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