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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公司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的印章管理,切实维护资产公司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印章及使用范围为:(一)公司公章,其使用范围为:以资产公司名义向学校或上级国家机关发出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资产公司名义与有关单位的业务往来、公函文件和联合发文等;以资产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资料;资产公司章程、员工的任免聘用等。(二)法人代表私章,其使用范围为:用于需加盖私章的资产公司法人代表授权证书、人事劳动合同、招投标书和项目申报材料等。(三)合同专用章,其使用范围为:以资产公司名义签订的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协议、
2、合同等。(四)发票专用章,其使用范围为:专用于开具发票。(五)财务专用章,其使用范围:资产公司内部的现金、银行收付业务(内部借款、往来结算);单位对外的现金、银行收付业务(预留银行印鉴、支票、汇票、业务委托书等)以及其他外部业务(如工商、税务部门备案)等。(六)党总支印章,其使用范围为:党员发展计划、公示、政审;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出国(出境)等党员管理工作;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及委员会成员调整的请示、报告;党组织年度计划和总结等报告;干部推荐、选拔、考察、考核、奖惩等工作。(七)工会印章,其使用范围为:以资产公司工会名义印发的公文;以资产公司工会名义审核的各类文件;以资产公司工会名义颁发的各类奖
3、状、证书等。第二章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第三条印章的刻制(一)因业务需要或组织变更需刻制印章时,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领导和相关单位批准后,到指定的刻章单位进行刻制。(二)新成立部门需刻制印章,还必须提供批准成立文件的复印件。(三)印章磨损,需要重新刻制,由申请部门持原章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刻制印章申请,经相关领导和相关单位审核后,到指定的刻章单位办理刻制手续。(四)资产公司各类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履行刻制手续,不得私自刻制。印章的形体和规格,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印章的启用(一)凡新启用的印章要在综合办公室留印模备案,以便核查。(二)印章启用须事先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
4、位和使用范围。第五条印章的停用、销毁(一)如发生公司名称变更、印章使用损坏、印章遗失或被窃时须停用,遗失或被窃时还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告作废。(二)废止停用的印章,由印章保管部门提出销毁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领导同意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收回,并按照学校和国家规定进行销毁。销毁的废旧印章都要留下印模进行保存,以备日后查考。第三章印章的保管、使用、管理第六条印章的保管(一)资产公司公章由综合办公室保管;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由资产公司主管会计保管;发票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私章由资产公司出纳保管;党总支印章由党务秘书保管;工会印章由资产公司工会保管。(二)印章保管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加锁保存,不得随意放置或转交
5、他人。(三)严禁员工私自将资产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如确因工作要求需带出使用,必须做好相关登记,填写携带印章外出登记表。携带印章外出期间,应由两人共同负责,并指定办公室工作人员监章。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使用后果负责。(四)印章保管人长期外出或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妥善移交,以免贻误工作。第七条印章的使用(一)资产公司各种印章的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安全的原则,文件或材料需用印时应遵循审批手续,根据使用范围经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涉及到合同等经济、法律问题应请法律顾问审阅。(二)用印前先填写“印章使用记录表”,注明用印事由、数量、经手人、批准人、用印日期,
6、连同经审核的文件等交印章保管人用印。(三)资产公司公章的使用实行分级授权审批,以企业名义上报的文件、报表,对外发布的公文、规章制度,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由总经理审批,其他人事财务类文件由相关部室报主管领导审批,行政日常事务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印章保管人凭资产公司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字,经确认无误后加盖印章。(四)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代表私章和合同专用章由财务审计部按岗位职责权限使用。(五)工会印章由资产公司工会按照校工会相关规定使用。(六)使用印章时,印章保管人应对用印文件的内容、手续、格式等进行把关,发现问题及时请示领导,对未经审定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申请用印的部门和个人对文件的真实性
7、、合法性负责。(七)盖章时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适中,齐年盖月,图形清晰。(八)严禁私自在空白的信笺、介绍信、合同上盖章。(九)资产公司所属企业来公司盖章,需持企业介绍信,由综合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处理。第八条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时应保护现场,及时向资产公司领导报告,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第九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更换印章,未经批准刻制或更换的印章,不发生效力。第四章附则第十条资产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印章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如与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资产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