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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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军委和关于征兵工作调整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激发在校学生的参军热情,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不断提高兵员征集质量,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征集任务。根据国防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二条学院的征兵工作,在院党委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由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由学院学生处负责牵头,宣传部、保卫处、招力、教务处、财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系,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合力完成学院征兵任务。第三条按照党管武装的原则,院党委领导为学院征兵工作第一责任

2、人;学院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党委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组员由学生处处长、保卫处处长、宣传部部长、招办主任、教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各系书记组成。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处长担任。第四条各系书记为本系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成立系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第三章任务分配第五条各系征兵任务的分配,由学院根据市政府当年的征兵命令,依据各系适龄男性学生人数拟制任务计划,报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以征兵命令下达各系。第四章优待、复学与安置第六条在校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对在院学习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每年不高于8000元),退役复学后实

3、行学费资助(每年不高于8000元),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不再享受此政策。第七条被批准入伍为义务兵的学生,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抚待遇外,同时享受XX市政府给予不低于6000元的大学生应征入伍奖励。第八条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可保留学籍至其退出现役后2年;退伍当年立即回院复读,准予复学原专业。结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文件中第一项第六条指出: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院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第九条免修军事技能。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第十条

4、退役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学院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第五章监督与奖惩第十一条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的,学院接受其复学;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的,服役期间被部队给予除名、开除军籍和被判处刑罚的,一律不予复学,并按照兵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学院每年召开一次征兵工作总结表彰会,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职能部门、院系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征集任务、征集组织领导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及系主要领导,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第六章经费与保障第十三条学院征兵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根据学院征集任务情况,列入学院征兵经费预算,确保本院征兵工作顺利推进。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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