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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工学院本科教学学分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分制,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根据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第三条本办法是本科学分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应掌握本办法的内容,按本办法要求修读各门课程;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生工作人员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指导学生学习,规范自己的工作。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本科各专业的基本学制为四年。为满足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学院允许学生在三到六年的
2、时间内完成学业。学生经批准缩短或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不影响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第五条学分计算。一般课程以16学时为1学分。体育课、实验课(指独立设置的实验课)以32学时为1学分。军训、入学和毕业教育、专业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集中的实践性教学每周为1学分,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教学,其学时含在理论教学学时内。第六条学生通过考核且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学生在学期间应修学分由专业培养计划确定。第三章课程修读第七条课程属性设置。必修课:为实现专业培养目标而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教学环节。根据课程内容,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实践课;选修课:为实现专业培
3、养目标而由学生在指定范围内选择修读的课程。根据课程内容,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第八条选课方法。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参加预选和正选。未经选课不得参加学习与考核。选课后未按规定办理退选而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不得参加课程补考,需办理缴费重修。第九条课程替代。由于专业培养计划调整,原课程停开而导致无法重修时,可以申请替代课程,替代课程由课程所在系、部确定,报教务处审核,替代课程与原课程属性相同,且替代课程学分不得低于原课程学分。第四章考核第十条学生应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方式包括平时考核、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平时考核由任课教师组织
4、,期中考试由教师所在系、部组织,期末考试分院级和系(部)级,院级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系(部)级考试由开课系部组织,课程考查由开课系部组织。第十一条学生因故无法参加考试的,应于考试前一周提出缓考申请。其中因伤因病无法参加考试的,须出具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单位开具的诊断书、病志等证明。平时考核的缓考申请由任课教师审批,期中考试的缓考申请由所在系、部审批,期末考试的缓考申请由学生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审批。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的,按旷考处理,考试成绩为零,该门课程需重修。第十二条学院于每学期初为学生组织补考(首次免费)考试。补考不及格者,可继续申请补考,补考次数不作限制,但不得超过规定的学制年限。在
5、毕业生资格审核前,对所修读的未取得学分课程,教务处在毕业学期(第八学期)组织最后一次补考。第十三条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学习纪律,不允许参加期末考试,课程成绩记为零分。1 .旷课累计达总课时1/5以上学时或缺课累计达总课时1/4以上学时,取消当学期本门课程考试资格;2 .平时成绩不足1/3者,视为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取消当学期本门课程考试资格;3 .在课堂教学中干扰教学秩序且影响较坏;4 .某门课程一学期累计未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达作业总量三分之一以上。第五章成绩第十四条考试、考查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并记分。考试成绩的构成为最终理论考试、平时考核(包括期中考核、作业、小测验、提问等
6、)、实验环节考核成绩的总和。成绩上报需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系部主管主任签字后,任课教师上网录入后由教务处发布。详见XX理工学院课程平时成绩考核与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及XX理工学院期末考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考试成绩达到及格以上(含及格)水平的,可获得规定的学分,未达到及格水平,包括成绩为零的,不计学分。经批准缓考学生的考试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第十六条学分绩点是一门课程成绩对应的系数,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成绩优劣的重要指标。重修、补考成绩的学分绩点一律按照E等级记录。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等级百分制绩点A+95-1004.55.0A90-944.04.4B+85-893.5-3.9
7、B80-843.03.4C75-792.529C70-742.0-2.4D+65-691.5-1.9D60-641.0-1.4E59O第六章重修、复修、免修与免听第十七条学生出现以下情况,必须重新修读所选课程:1 .因考试违纪,成绩按零分计的;2 .因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破坏课堂秩序、未完成作业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3 .重修考试不合格,可申请补考或继续申请重修,补考和重修次数不作限制,但不得超过规定的年限。第十八条体育课、实践教学课不实行重修制度,但需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第十九条重修必修课的学生应当重修原课程。在重修课开课学期的学期初,学生应到教务处办理插班学习手续,随教学班或重
8、修班学习、考试。第二十条重修选修课可以重修原课程或另外选择其他同类课程。重修原课程的,学生应按学院规定的重修程序办理重修手续,参加学习和考试;选择其他同类课程的,在考试后,持考试成绩,到教务处办理课程与学分替换手续。第二十一条由于课程教学内容、考核方式等变化,导致现重修课程内容、考核方式等与原修读课程不一致时,应以最新的课程内容和考核方式进行重修和考核,重修课程必须经过再次选课。第二十二条重修考试在成绩及格后,以新成绩替代原成绩,同时注明“重修”。因期末考试成绩和重修考试成绩不及格而补考的,在成绩及格后,以新成绩替代原成绩,同时注明“补考”。第二十三条对已通过该课程的考试而继续选修该课程的学生
9、,经学生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可申请该课程的复修。复修课程按选课学分收取学分学费。第二十四条对于部分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申请该课程的免修和免听。1 .对参加全国或省级比赛获奖的学生或参加并通过社会认可的全国性等级考试的学生,可申请批准免修相关某门课程,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相关某门课程(每学期不超过两门),成绩视为及格,该门课程仍按照正常标准收取学分学费。2 .学生已修读的所有课程考核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23.0,通过自学,对某门课程的知识与技能等方面的掌握已达到该课程的教学要求,需在学期开学1周内提出申请,同时提交该课程的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核、学生所在系同意,教学院长审
10、批,报教务处备案,可参加部分课程的免听自学,免听学生可直接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学生免听课程的学分绩点23.O者,给予学分,否则不给予学分,视为未修。学生必须完成免听课程的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平时考核等教学环节。对免听课程中含实验的课程,要求按时做实验后方可参加考核。学生所在系负责通知该课程任课教师与学生。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和实践类课程不得免听。第七章毕业、结业、肄业第二十五条毕业。学生在规定的学制或学习期限内修满本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应修的课程未取得学分累计达30学分(含30学分)以上40学分以下者,予以降级处理;第二次达到降级处理的学生,予以直接退学。学生应修的课程未取得学分累计达40学分(含40学分)以上者,予以退学。第二十六条结业。学生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内学完本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但未取得规定的学分,按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二年内补足应修学分的,可持结业证书向学院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第二十七条肄业。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退学的学生,发肄业证书;未达到上述规定的退学学生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XXXX年12月23日发布施行,XXXX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