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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各功能区党委工委和管委会: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统计工作实际,现就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通知如下:第一条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
2、假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不敢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能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第二条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工作职责谁负责工作质量的原则,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第三条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各单位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主体责任,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承担监督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第四条各单位要深入贯彻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全面实施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断
3、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一)加强统筹谋划。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法治建设工作措施,明确相关责任人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二)强化领导推动。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入本单位、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督导检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按照统计调查制度
4、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单位要把宣传普及统计法律知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做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把统计法相关知识纳入区委党校干部培训必修内容,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建立统计机构全员普法机制。(四)加强规范化建设。各单位要压实领导班子成员责任,抓好行业(区域)统计工作,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要加强统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统计工作人员,扎实做好新任人员业务培训,确保统计工作和统计资料的连续性,避免随意更换统计人员影响统计数据质量;要严格执行国
5、家统计制度,确保统计工作制度健全、资料完善。各街镇统计工作科室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要按照规定报区统计局备案O各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五)加强考核运用。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完善政绩考核指标,改进政绩考核方法。对是否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是否存在相互攀比、在统计数据上造假等问题等进行深入了解,结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推优评先及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六)严惩违法行为。区统计局要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
6、度,完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机制,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严格执行企业统计信用相关规定,全面落实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相关单位要支持配合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区统计局要对统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七)严肃执法注重长效。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增强执法力量,积极加强与联合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普法、联合执法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双随机”检查、统计执法检查规范和要求,依法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建立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统计建设规范、服
7、务水平提升。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重视统计工作,将统计工作纳入重要的日常工作范围,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反映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得授意统计调查对象填报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统计数据,做好各种干预统计数据的全程记录和留痕工作,积极配合和举报、查处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违法行为。第六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和统计制度要求,组织开展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做好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指标的解释工作,确保统计调查对象上报的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对各种干预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做好全程记录和留痕工作Q第七条统计调查对象的主要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要各负其责做好统计基础工作,设立统计原始凭证和
8、统计台账,对上报的统计数据真实性负责,自觉抵制各种干预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违法违纪行为,并做好全程记录和留痕工作,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统计执法检查。第八条为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单位应建立统计违法危机风险点排查制度,各类责任人对在工作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统计局报告。统计局要及时处理,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第九条各单位领导班子负责组织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制落实不力人员的责任Q对各类责任人没有执行责任制或者执行责任制不到位的,要将有关案件情况移送责任人的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第十条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按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