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大学生管理规定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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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大学生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XX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管理。第三条XX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

2、,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领导,努力学习,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

3、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

4、)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两周不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

5、条辅导员或班主任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新生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开展创新创业实践;(二)新生入伍;(三)身患疾病,需住院治疗或在家休养。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后,发给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开展创新创业实践,保留入学资格时限为二年;新生入伍,保留入学资格时限到退伍后二年;身患疾病,住院治疗或在家休养,保留入学资格时限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本校在籍

6、学生的一切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

7、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住院治疗或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复查合格后,到学校教务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身体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由教务处、招生办、各教学系、监察审计处共同完成。(一)复查工作程序:1.制定复查工作方案,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复查工作协调会;2 .调取新生电子录取档案、录取相片和录取考生名册、纸质档案;3 .核实新生身份及有关内容;4 .撰写

8、复查报告;5 .复查结果处理。(二)复查工作职责:1.教务处:制定全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方案;组织召开复查工作会议;对系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结果进行审核汇总。2 .招生办:为系部提供新生电子录取档案、录取相片和录取考生名册、纸质档案;协助各系调查核实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3 .教学系部:查验新生所提交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不迁户口的新生应提供户籍派出所提供的证明、获得高考加分的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与招生办提供的电子录取档案、录取相片和录取考生名册、纸质档案逐一核对并核查是否经过规定的测试、公示等程序和环节;对新生提供的录取通知书、档案材料、身份证、加分资格等材料不全或有疑问无法核实的

9、报招生办审核确认;把本系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结果报送教务处。4 .监察审计处: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接受投诉与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

10、放弃学业。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第十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以期末考核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第十七条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必须重修。重修获得的成绩,标注为“重修”。限制性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修,也可以在满足限制要求的前提下另选。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修,也可以按学生的意愿另选,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放弃。选修课重修成绩,以正常成绩记载。第十八条一门课程学习中,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该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应跟随下一年级重修该

11、课程。(一)缺课(含请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二)该课程中有实践教学(如实验、实习等)的必学项目未完成(或未达到合格水平)者。第十九条一门课程,分两个或更多学期开设的,每一学期都以一门课程评定成绩、计算学分。其中任何一学期不合格的,都必须重修。未经教务处批准,不能以后续学期的成绩合格为理由要求认定先前学期成绩合格,也不能申请免修(或免于重修)先前学期的课程。第二十条学生因公务、生病或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应当在该课程考试前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申请缓考学生每学期开学过后进行补考。缓考成绩以正常成绩记载。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

12、外,学生未批准缓考而缺考(含旷考)的,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应当重修。第二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应以本规定的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早操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二十二条学生每学年所修课程应不低于40学分或者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学生在一学年内所修课程获得的学分少于该学年必修课程总学分一半者,应予留级,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学校认可的开放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13、(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二十四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与专业学习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第二十五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第二十六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获得的成绩,标注为“补考气第二十七条学生因退学等

14、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符合下列条件,经教务处审核认定,予以承认。(一)本校学生退学重新被录取的,退学前所获得的课程成绩和学分;(二)同层次其他学校,同课程获得的成绩和学分;(三)高一层次其他学校,同课程获得的成绩和学分;(四)课程名称相近,课程内容相似率在80%以上,该课程成绩和学分,经教务处审核认定,予以承认。使用我校课程名称与代码,记录成绩和学分。(五)学生获得其他学校课程学分高于或低于我校同课程学分,以我校课程学分标准记录。其他情况,重新录取学生在外校获得的课程成绩与学分,学校不予承认。第

15、二十八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九条学校加强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不授予学位。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允许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一)经学院审核,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二)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三)经学校认定

16、,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五)其它符合学校规定允许转专业条件的。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一)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二)体育、艺术类转入其他专业的;(三)招生时确定了定向、委托培养的;(四)中、高职毕业生升本科者;(五)五年制大专生;(六)其他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高考成绩统一录取的学生)。第三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

17、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七)跨学科门类的;(八)受纪律处分,应予退学的;(九)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

18、,由省教育厅学生处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转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第三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校规定的

19、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一)因病须停课治病、休养达二个月时间以上的;(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等缺课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三)因创业需要,本人申请休学;(四)其它原因影响学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或一学期为单位,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2年。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第三十七条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学习期间提出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可以延长学习年限2年,并简化休学创业批准程序。第三十八条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

20、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计算在校学习年限时,可不计服役占用的年限。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三十九条需要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四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

21、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二)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一律在休学期满前一周,持有关证明到所在系申请,经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三)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可转入由学校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学生如需转学,根据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复学资格。(一)报考其他高等学校;(二)有产重违法乱纪行为。第五节退学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一)在一学期内不

22、及格的必修课程和限制性选修课程学分数,超过该学期修读的必修课程和限制性选修课程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二者(此类学生不得参加重修);(二)在一学期内经重修后未获得的必修课程和限制性选修课程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该学期所学必修课程和限制性选修课程总学分数的二分之一者;(三)入学以来各学期经重修后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程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40学分,又未编入下一年级者;(四)因患病等原因应该休学,经学校动员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五)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基本学制两年,仍未完成学业者;(六)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七)经学校指定医

23、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八)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九)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十)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第四十四条学生退学由所在系填写退学呈报表,经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办理退学手续,同时报XX省教育厅备案。第四十五条退学的学生,于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节毕业与结业第四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

24、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第四十七条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做如下规定:(一)提前毕业适用于本科四年制学生,不适于三年制和五年制大专生;(二)提前毕业学生思想道德表现及综合素质良好,成绩优秀,无重修课程记录;(三)提前毕业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四)提前毕业学生须完成除毕业实践教学与毕业论文(设计)以外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课程,并获得学分;(五)拟提前毕业学生须在第六学期第2-6周递交申请,不接受提前半学年毕业申请。(六)拟提前毕业的学生须本人申请,系(部)推荐、教务处审核,报院

25、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由教学系安排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与毕业实践教学,以保证学生能如期毕业。(七)提前毕业学生必须按标准学制年限缴纳学费;(八)提前毕业学生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随同期毕业学生颁发。第四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未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在结业后一年内,结业生可以经原所在系向教务处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一次;重修课程合格,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通过,达到毕业要求,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毕业证书的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提出

26、申请或考试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安排考试,也不换发毕业证书。第四十九条未完成专业培养要求但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五十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要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将汇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第五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第五十二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

27、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五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五十四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五十五条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共同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

28、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第五十七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第五十八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违纪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第五十九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

29、进行宗教活动。第六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团体管理制度,支持学生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要按规定向学校进行申请、审批、登记和年检。学生团体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第六十一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

30、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六十二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六十三条学生要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要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六十五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31、,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第六十七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一)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六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32、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六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

33、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第七十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七十一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

34、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七十二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七十三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处分到期经本人申请、班级评议、系评定报学生处备案,学校研究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七十三四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一周内离校,档

35、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章学生申诉第七十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监察审计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日常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学校制定学生申诉处理具体办法,明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人员组成、工作规程、纪律等。第七十六条学生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七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

36、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第七十八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七十九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八十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第七章附则第八十一条本办法自XX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八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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