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docx(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进一步优化校园育人环境,根据国家发布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本校师生员工以及进入校园活动的校外人员。第三条保卫处是承担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和维护。第二章人员及车辆管理规定第四条保卫处门卫执勤人员依据本规定,对出入学校大门的人员及车辆进行管理。所有外来非本校人员及车辆进校,应主动接受和配合门卫执勤人员的管理,经门卫登记许可后方可入校。第五条国内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有相关证件、证明,并经院
2、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来校进行公务、业务、采访活动,按照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学校教职工凭车辆通行证进入校园。校外办事车辆须与相关部门联系,经保卫处许可,登记后按照规定的车道、路线依序进入校园。保卫处对乱停乱放的教职工车辆进行信息采集,一年内乱停乱放三次(含三次)的收回车辆通行证,取消本人办理车辆通行证资格;对乱停乱放的临时车辆,列入黑名单,禁止驶入校园。第七条进出学校车辆应遵守xx学院校园对外开放管理办法,下列车辆禁止进入校园:(一)无学校车辆通行证的;(二)摩托车、改装后的助动车和电动车、噪音及污染严重的农用车、未经报备的工程车;(三)出租车及学校
3、规定的其他车辆。第八条生活保障用车(商业网点、快递、食堂及各单位送水送货、垃圾清运等车辆),由所在经营、管理单位携带车辆相关信息材料到保卫处办理车辆出入手续,并按保卫处指定的时间、大门及路线进出校园。第九条载货车辆出校门,必须由货物所属部门负责人开具物品出校证明并签字、盖章,经门卫执勤人员检验物证相符并登记后放行。第十条禁止校外三轮车、老年代步车进校;校内各单位及商户拥有的三轮车及用于个人代步的老年代步车,须由所在单位登记汇总上报保卫处,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后,发放统一的标志出入校门。上述车辆使用人,必须按照保卫处依据各类人员性质规定的出入路线在校园内活动。第十一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
4、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妨碍校园管理秩序。第十二条所有进出学校的人员须自觉遵守以下管理规定:(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宗教活动;(二)严禁小商小贩进入学生宿舍、食堂、教室兜售商口口口;(三)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校园,进校人员不得有擅自攀折、垂钓、砍伐和采摘校园内树木、花草及果实等破坏校容环境的行为;(四)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与团契组织;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有喝酒、吸烟等行为,不得参与打麻将等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第十三条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校内外人员,保卫处将根据情节及后果,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禁物品、暂扣违规物品、驱出校园或通知当事人所属单位批评教育、报请公安机关予
5、以治安处罚等处理。第三章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有进校车辆须自觉遵守以下管理规定:(一)车辆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照地面交通标线、标识牌行驶,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鸣笛;(二)凡进入校园内的车辆一律按规划停车区内车位规范、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禁止在校园内各建筑物出入门口、主干道、禁行和禁停区域停靠;(三)严禁在校园内练车、飙车,严禁学生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四)大型活动期间,来校车辆管理应遵守XX学院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XX学院校园对外开放管理办法和XX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车主要配合保卫处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内。第十五条行人、自行车及其它非
6、机动车驾驶人应增强公共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秩序。自行车及电动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应按照非机动车停车位或在停车棚内有序停放,不得在道路、机动车位及行人通行区随意停放。对长期无人使用的机动车辆,保卫处有权将其移至偏僻区域停放;对在校园内长期闲置不用、损坏严重、接到通知逾期不自行处理的非机动车辆,保卫处有权在移车公告截止日期后进行集中报废处理。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私接电源为电动车充电,一经发现,保卫处有权没收充电设备。第十七条校园道路及交通设施是学校交通秩序管理的重要保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主干道路举行集会和进行体育、娱乐活动;因施工需要移动交通标志牌、减速带、隔离墩等交
7、通安全设施的,必须书面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并报保卫处备案,施工完成后须立即恢复。第十八条对进入校园的行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保卫处可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况责令其改正错误、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对不服从管理的校内人员,可予以通知所属单位给予处理;对校外人员,除进行必要的处理外,可将其驱出校园,并禁止其再次进入校园。第四章校园公共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严禁在校内随意张贴、散发广告宣传品、悬挂条幅及在校内设置大型广告牌、彩虹门、宣传栏等设施;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规定的张贴栏内;悬挂条幅,散发宣传品应向党委宣传部报批。第二十条严禁擅自在校园内安装音响、广播、电台、电视接收、插播及监控摄录
8、等专用设备;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在校内设置专用设施的,需由所在院(系)、部门审批,负责人签字、盖章,到保卫处备案。第二十一条禁止妨碍、影响校园公共安全秩序的行为:(一)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煽动闹事、敲诈勒索、诽谤他人、侮辱女性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二)偷窃、骗取、哄抢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三)收藏、携带、使用管制刀具、菜刀、铁棒等器械;(四)持有、观看、传播淫秽录像、书画等淫秽物品或上黄色网站浏览淫秽内容;(五)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捕捉伤害动物;(六)在校园内翻墙、爬窗;(七)在宿舍内饲养家禽、宠物等动物;(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行为。第二十二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
9、准在校园内组织非法集会、舞会、演讲、讲座、文艺表演等影响校园公共秩序的活动。大型活动按照XX学院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要求执行。除大型活动外,各部门、各院(系)在校内举行文艺晚会等文化娱乐活动或部门内活动,由所在部门或院(系)审批;跨部门、院(系)的学生活动由团委审批,跨部门、院(系)的教职工活动由工会审批。因活动需散发宣传品的,按照XX学院校内宣传品管理办法要求执行。文艺晚会等活动一般在节假日举行,且不对外开放(经团委、工会批准的特邀单位除外),不得干扰和影响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第二十三条未经审核,任何单位(部门)、社团、学生会及其他学生组织不得在校园内悬挂条幅,摆放广告牌、展牌,
10、散发宣传品。确因开展活动需悬挂条幅等,要在征得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在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及时撤除。第二十四条学校体育馆、风雨操场、报告厅(含图书馆报告厅、创新楼演播厅、艺术楼报告厅)、教室、食堂餐厅等均为公共活动场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公共活动场所在使用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严禁将安全出口锁闭或堆放物品堵塞安全出口。第二十五条师生员工成立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学生社团,应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师生社会团体或社团的刊物、文件等,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印和散发。第二十六条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人,学校可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讨、责令改正和按照XX学院校纪校规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