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疫情期间干部职工外出请假报备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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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疫情期间干部职工外出请假报备制度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避免因外出感染引发聚集性感染疫情,现就严格执行疫情期间干部职工外出请假报备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假报备规定全体干部职工疫情期间离开*市范围出差、出访、学习或因私外出的,须到办公室报备,应保持通信联络通畅,不得擅自变更日程安排、行程路线,需要变更的,须按照审批流程报告。无论上班时间、周末时间、节假日时间都需要履行审批报备程序。二、有关要求(一)疫情期间,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的,必须履行请假报备手续,外出期间必须严格自我防护,并及时如实报告活动轨迹及身体健康状况。有发热、干咳、无力等十大症状应及时到具有发热门诊(哨点)的医院就诊。(二)疫情期间一律不得到中、高风险地区。(三)国内中、高风险县(市、区)地区回(返)人员,必须按要求集中隔离观察14天,落实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国内中、高风险县(市、区)外地区回(返)人员必须进行14天居家健康监测,落实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全国其他非中、高风险地区的回(返)人员,必须及时核酸检测,高度关注自身日常健康状况,进行必要的健康监测。(四)必须按要求严格执行疫情期间外出请假报备规定,因瞒报、假报、缓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责。(五)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解除时间视上级新规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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