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理赔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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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理赔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实验教学设备、实验材料等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加强物资管理工作,切实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管理和使用部门要认真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订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第三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理赔。学校在考虑理赔数额时,根据有关条款,视具体情况,责令其理赔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于理赔。第四条学校各单位对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应及时整理简要书面记录交学校实验室管理职能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

2、教育或处分。第五条学校对一贯严格执行制度,爱护设备,节约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第二章理赔界限与处理原则第六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如物品损坏、丢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理赔经济损失: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2 .不按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贵重仪器设备。3 .工作失职管理不负责任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造成被盗、丢失。4 .私自挪用仪器设备,借用仪器设备过期不还造成丢失、损坏。5 .有意拆换盗取仪器零部件,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第七条凡属下列情形并有保管员、实验员或指导教师证明,可免理赔:1 原物已经残旧、接近损坏程度,使用中自然损坏。2 所进行

3、的实验,本身具有特殊性,使用中极有可能损坏。3 使用新仪器,已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由于仪器本身有质量问题自行损坏。4 由于意外事故或使用条件(如电网电压)突变和特殊情况开机过久造成损坏。5 仪器本身耐用期满,使用年限已到,在使用中自然损坏。第八条由于下列情况,可以酌情减轻理赔:1.已按操作规程操作,但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而造成的损坏。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公物财产、工作认真负责,偶尔疏忽造成损坏。3.经常接触易破碎、易损坏物品的工作人员、偶尔不慎造成的损坏。4.发生事故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主动如实报告,认真态度好。第九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成当事人

4、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事故情节不严重,损失价值很轻的,可免予检讨。对于一贯工作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理赔外,应视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应根据以下规定计算理赔费:1、对单价800元以下使用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如照相机、收录机、万用表及其他实验低值耐用品,损坏丢失的要严格折旧计价理赔。2、对单价8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设备,损坏或丢失,理赔应按:1)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2)凡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部件致使设备报废、整体设备丢失或损坏,应按整体折旧后的价格理

5、赔。第十一条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并责以理赔。第三章理赔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贵重仪器设备、器材和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持现场,由学校领导负责组织严格的调查。立案进行处理。低值耐用器材的损坏丢失,可根据具体使用、管理情况,随时进行登记、期末上报处理。第十三条理赔处理的权限,依据事故性质和损失大小,由实验室主任、学院主管领导、学校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及学校领导分级行使,处理结果必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对损坏贵重仪器设备、器材和其他重大事故的处理,应由主管学校领导审批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理赔费由负责审批单位确定,理赔费原则上一次偿还,理赔人因经济上确有困难,可申请分期偿还,教职工的由学校财务处从工资中扣付,学生由所在单位催缴。理赔费全额上缴财务处,用于设备修理或补充实验设备器材。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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