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物资采购验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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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物资采购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物资采购验收管理,保证学校采购的物资符合国家标准,达到预期性能指标,保障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物资是指国务院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仪器设备(设备、家具及低值耐用品)、材料和试剂等。第三条学校采购的物资,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自筹资金等)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第四条验收是物资采购过程的一个关键环节,各单位应积极维护学校利益,切实把好验收关。第二章验收方式和依据第五条物资申购人应组织验收小组,与供应商一起进行验收。验收小组应由3人以上组成。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或批量

2、(含成套)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物资,验收小组中具有副高职称或以上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免税进口或合同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物资验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派员参加。第六条验收依据签订的采购合同/采购协议、产品说明书、招投标材料、大学物资请购单等进行。第三章验收条件和内容第七条物资申购人在购置的物资到货前应主动关注采购进度,做好货到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拟定验收方案、提供单位内运输、放置、安装、调试、测试和使用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场地、环境、安全条件及验收所需的工具、试剂耗材等)。第八条验收内容包括数量验收和质量验收。(一)数量验收指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拆箱后物资的外观有无破

3、损,实物的品牌、型号和数量等是否与验收依据相符,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等是否齐备。(二)质量验收指通过使用、运行(包括功能测试、技术指标测试、整机测试等)和仪器检测等方法,检查物资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验收依据。第四章验收程序第九条到货后,物资申购人应根据送货单签收并妥善保管物资。联系供应商,对物资进行数量验收,免税进口物资应联系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口代理公司共同参与。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在确定已具备验收相关条件后,组织验收小组,会同供应商进行质量验收;合同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应联系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共同参与。在确认物资符合验收依据的要求后,填写并向实

4、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相关验收表格。第十条物资验收合格后,填写大学物资采购质量验收表;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或批量(含成套)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物资,填写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验收报告,并附上相关验收资料(经测试人员签字的技术性能指标测试数据、报告或图片等);免税进口的物资,完成数量验收后应如实填写大学免税进口物资开箱现场记录。第十一条特殊物资的验收程序:对国家规定由指定机构检验、检测或采购协议/合同中约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的物资,参照本办法验收程序并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验收期限、结论和异常处理第十二条采购的物资应在到货15天内进行验收(另有约定的除外);

5、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或批量(含成套)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物资应在到货60天内完成验收。第十三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根据采购协议/合同督促办理验收工作。如不能如期验收,相关单位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并拟定计划验收时间。第十四条各单位在物资验收时发现物资与验收依据不符的处理:(一)外观出现破损或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的,相关单位的物资申购人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做好点收记录,并请供应商或送货人签字确认,确定更换或补充物资的时间。(二)名称、型号不符的,相关单位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验收依据提供符合要求的物资。(三)技术指标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要求供应商提供再次调试、测试

6、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测试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退货;对于不影响使用决定不退货的,应及时就补偿形式与供应商商定,并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四)免税进口物资出现以上不相符情况的,应先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再共同做好善后工作。第十五条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第十六条验收未通过的,应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一)限期整改或退货。(二)限期整改仍不能合格的,按本章第十四条第三项执行。验收表或验收报告中应注明该供应商有违约情节。(三)限期整改仍不能合格且无法按本章第十四条第三项执行的,按采购协议/合同约定进行索赔。第六章责任第十七条凡因工作失误影响验收工作进度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当事者的责任。因把关不严或不按时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而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当事人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自制或接受捐赠的物资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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