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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根据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14)3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沪文广影视2016)99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静安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活力,塑造静安文化品牌,全面推进静安文化发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静安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第三条(管理部门)静安区文化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2、并组织项目验收。静安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第四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根据本区文化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五条(项目指南)区文化局根据文化发展规划和当年文化工作实际情况,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第六条(项目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中规定的申请资质。项目内容应符合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中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单位根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文化局进行项目申报。所有申报补助的项目应是在本年度能
3、实施完成的。已获得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第七条(项目评审)区文化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一)预审。对不具备申报资质的单位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将予以退回。(二)评审。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第八条(项目公示)拟扶持的项目将通过区文化局网站、微信平台,以及静安报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区文化局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人。第九条(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文化局完成资金拨付。其中,对未完成的项目按进度分批拨付,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付清全部款项。第十条(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
4、应当在一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区文化局提出验收申请。区文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扶持项目进行验收评审,并选择重点项目进行巡查。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本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相关机构和社会监督。第十二条(专家管理)区文化局建立文化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及评审专家管理制度,明确专家资格、权利、义务、管理等内容。第十三条(绩效管理)区文化局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跟踪、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是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后续资金和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法律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已获得其他财政同类支持又重复申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将不予拨付资金,暂停该申报主体资格1年。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除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外,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视情节严重情况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应用解释)本办法由静安区文化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执行。原静安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闸北区公共文化活动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闸文发(2012)22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