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高频考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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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高频考点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考点】法律体系的基本规定7大法律部门:(1)宪法(2)民法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7大法的形式:(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部门规章(6)地方政府规章(7)国际条约5大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如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如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4)新法优于旧法。(如物权法优于担保法)(5)特殊情况(总结3个原则):制定机关裁决;共同的上级机关裁决;家长裁判制

2、原理。家长裁判制: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考点】法人的具体规定1.条件(1)依法成立(合法);(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名、人、地、钱);(3)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总结法人三独:名义独、财产独、责任独。2.分类(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营利法人经依

3、法登记成立。(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非营利目的成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3.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关系:【总结】无论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还是法定代表人,其授权行为的法律后果,都由企业法人来承担。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考点】代理的具体规定1.主要种类(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2)法定代理无民事行

4、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2.转代理(1)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2)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3)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上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夕卜。3.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法定情形自始未授权:无,无;超越代理权:有(小),有(大);代理权终止:有,无。4.表见代理构成要件:(1)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

5、由;(2)本人存在过失;(3)相对人为善意。【注意】表见代理,本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但却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合同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法律责任。5.连带责任具体见下文。5.连带责任(不当或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教材原文】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1)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利益)【代理人+相对人一被代理人】【教材原文】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2)相对人故意行为应承担

6、的法律责任(无权代理)【代理人+相对人一被代理人】【教材原文】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3)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代理人+被代理人一相对人】【总结】谁和谁一起行使了违法行为,就对守法方/守约方/受损害方承担连带责任。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考点】物权的种类及具体规定物权自物权1.一般规定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2.特别规定土地所有权(1)国家所有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2)本所有相对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

7、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绝对集体所有。他物权1.用益物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手:设立(划拨、出让,登记),二手:流转。(2)地役权一手:设立,二手:流转。(3)宅基地使用权(4)土地承包经营权【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登记】2.担保物权(1)抵押、(2)质押、(3)留置【考点】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1.一手:设立【注:转让不是设立方式】(1)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2)设立方式:出让、划拨。(3)设立时间:自登记时设立。2.二手:流转(1)可以转让、互换、赠与或者抵押;(2)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3)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一自动续期;非住宅

8、建设用地一依法办理:(4)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注:全书2个“自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考点】地役权地役权1.一手:设立(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2)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3)地役权H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其产生不需要登记,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Ao(4)土地上已经设立了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2.二手:流转(1)需役

9、地及需役地上的权利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2)供役地及供役地上的权利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M【注:土地+地上权利二地役权,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一并转让,遵循“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理。】【考点】物权的效力变动物权1.不动产物权(1)登记生效;【注: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注意把握这个例外】(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2.动产物权(1)动产自交付生效;(2)例外情况,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0、考点】建设工程债的分类1.合同2.侵权(1)造成人身伤害的,肯定是侵权人债;(2)造成财产损害,没有合同关系的,为侵权之债;(3)造成财产损害,有合同关系的,为合同之债。3.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代他人管理事务。【注:损己利人】4.不当得利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权利,取得他人的利益,因此给他人造成了损失。【注:损人利己】1Z3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考点】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定知识产权1.专利权(D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2)授予条件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外观设计:新颖性、富有美感、适于工业应用。(3)保护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均自申请日起

11、计算。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2.商标权(1)有效期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3.著作权(1)主体(2)保护期限具体见下表。10年有效期续展后的再10年的有效期*CBD12个月6个月A:商标权核准注册之日;B:10年有效期届满之日;C:有效期届满前的12个月之日D: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E:续展后的再10年的有效期。(1)AB=BE=1O年;(2)BC=12个月;(3)BD=6个月。3.著作权单位作品著作权归单

12、位,单位承担责任(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职务作品一般:著作权归作者,个人承担责任;单位有优先使用权;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例外:著作权归单位,作者有署名权。如:设计图、施工(1)主体图。【注:单位作品的作者是单位,而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公民个人】委托作品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归受托人。(2)保护期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自然人:终生及其死后50年;合同作品:最后一方死亡后50年的12月31日。法人:首次发表后50年;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1Z3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考点】担保基本制度(主合同)债权人(基础法律关系)债务人担保人担保的基

13、本规定1.担保方式(1)人的担保(保证);(2)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3)金钱的担保(定金)。2.反担保(1)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3.担保合同(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4.担保的主体(1)保证的担保人只能是第三人;(2)抵押和质押的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3)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人只能是债务人。【考点】保证保证1.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与保证人。2.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注: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债务人履行在先,保证人履行在后,一般保证责任为补充责任】;(2)连带保证。【

14、注: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为终局责任】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连带。3.保证人资格不得成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注:主债务人也不能成为保证人。】4.保证担保的范围(1)主债权;(2)利息;(3)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5)实现债权的费用。5.权利义务转让(1)主债权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主债务转让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

15、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6.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无论一般或连带,都按6个月计算,起点都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A二开始履行之日;B二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应履行完毕之日);AB二履行期间BC二法定保证期间,6个月;BD=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考点】抵押权抵押权1.主体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权人:债权人。2.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注: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转移占有】3.抵押物1 .建筑物2 .建设用地使用权1.3 .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J登记设立建筑物Jr4 .在建物船舶、航空器5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

16、成品、产品6 .交通运输工具J合同设立,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7 .其他4.产生(1)不动产登记生效:B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2)动产登记对抗(签订合同,抵押权生效,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3)抵押权的产生与抵押合同效力的区分抵押合同自签字盖章时生效;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产生,动产抵押权自签订合同时生效,但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5.范围(1)主债权;(2)利息;(3)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6

17、.转让(1)抵押物的转让应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2)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4由债务人清偿。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3)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考点】抵押权抵押清偿的顺位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勘误:教材说法是抵押合同,应为是抵押权或抵押物)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

18、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总结1】(1)抵押权登记生效时:依登记先后;顺序相同时.,按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登记对抗时(亦即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产生):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都未登记时,依合同生效先后,顺序相同时,按债权比例清偿。【总结2】记住这2个公式:(1)登记未登记的;(2)都登记/都未登记一时间(登记/签合同)一债权比例。【知识点延伸一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

19、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其他债权)(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买受人权利优先受偿权)(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的损失。(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总结3记住这个权利优先性排序公式:(D已经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的消费者/买受人(2)在6个月有效期内的工程价款儡受偿权(3)已经叠记的抵押权(4)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20、(5)普通债权/超过6个月有裾期的工Sfr【考点】质权质权含义是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注: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转移占有】主体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权人:债权人;质物:移交的动产或权利。分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票)【考点】留置留置特点(1)留置权是法定权利;(2)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3)合法占有才可以留置。范围(1)保管合同;(2)运输合同;(3)加工承揽合同。保管(1)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考点】定金定金1.概念(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具体规定(1)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

21、(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3)注意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3.定金与违约金二者之间只能择其一选择适用。1Z3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考点】四大保险1.建筑工程一切险(1)属性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自愿险,非强制性。(2)主体投保人:发包人;被保险人:a.业主或工程所有人;b.承包商或者分包商;C.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3)责任范围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4)期限起始:开工时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终止:验收合格时或实际占有使用时(以先发生者为准);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

22、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具体见下图1Z30108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2.安装工程一切险具体规定含试车考核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3.工伤保险属性强制险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属性自愿险AC=建筑工程二处的保险期限ABCD图1Z30108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A:运抵工地之日;B:开工之日;C:验收合格之日;D:实际占有之日;E: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F: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终止日。1Z301090建设工程税收制度【考点】企业所得税(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教材原文】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知识总结】企业居民企业(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地点:境内;法律:国内(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地点:境外;法律:国外;实际管理机构:境内非居民企业(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24、地点:境外;法律:境外;实际管理机构:境外;机构、场所:境内(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机构、场所:境外;来源:境内(二)征税对象【教材原文】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知识总结】征税对居民企业境内、境外所得象非居民企业境

25、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境内所得境内所得;境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惨外所得1但有实际联系外所得,实际联系【跟境内设不设立机构没有关系】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境内所得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无实际联系,境内所(三)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收入总额中的

26、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税率【教材原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o【知识总结】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居民企业25%非居民企业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有实际联系25%无实际联系20%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有实际联系2

27、0%无实际联系20%【考点】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一)纳税人【教材原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知识总结】个税纳税人境内有住所境内+境外:所得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境内无住所,不居住境内:所得境内无住所,境内居住不满1年(二)征税范围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

28、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三)税率(略)(四)减免税优惠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组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

29、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五)纳税扣缴和申报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更提:(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30、(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考点】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1也骂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

31、二、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移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

32、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2)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范围,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

33、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1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

34、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规定,各地税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建材市场、大型工程项目部等地增设专用发票代开点,为砂土石料销售企业、临时经营企业及建筑材料零售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提供便利,不断提高建筑企业购买建筑材料获得专用发票的比例。各地税务部门要强化对砂土石料等建筑材料销售企业的税收检查,及时处理建筑材料销售企业拒绝开票、加价开票等违规行为,发现建筑材料销售企业通过不开发票隐瞒收入偷税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税收征管数据,对于增值税缴纳单位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方不一致的工程项目,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

35、分包、挂靠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三、销项税额的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4)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

36、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下列项目的进项税就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四、税率增值税税率:(1)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下述第(2)项、第(4)项、第(5)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o(2)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

37、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醛、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3)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上述第(1)项、第(2)项、第(5)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o(4)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考点】其他相关税收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二、教育费附加三、城镇土地

38、使用税四、房产税五、车船税六、印花税二、教育费附加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先按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可根据它们办学的情况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办学单位不得借口缴纳教育费附加而撤并学校,或者缩小办学规模。五、车船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

39、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辆的适用税额详见该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1)捕捞、养殖渔船;(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3)警用车船;(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

40、款凭证。1Z30110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考点】三大法律责任责任制度种类承担方式1.民事责任(1)违约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2)侵权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3.刑事责任(1)ff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3)具体罪名工程重大安全

41、事故罪;【注:关键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重大责任事故罪;【注:关键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注:关键词“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串通投标罪。【注意】易混淆知识点之间的对比,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罚款(行政责任)、没收违法所得(行政责任)、没收非法财物(行政责任)、罚金(刑事责任)、没收财产(刑事责任)。1Z3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1Z3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考点】施工许可证的具体规定1.适用范围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范围:(1)小: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面0平方米以下(不包括X教;(2)急;(3)临时;(4)农;(5)军;(6)开工报告。

42、施工许可2.申领条件(1);(2)规划: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进度;(4)人;(5)技术;(6)措施;(7)监理;(8)钱: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以上,超过一年的为30%;(9)律J遨塑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他:包括需要公安机关审核的的消防设计证和民使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注意】注意提炼总结,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9条内容,9个关键词,分别是:土地(2)规划(3)进度(4)人(5)技术(6)措施(7)监理(8)钱(9)其他。3.有效期(1)施工许可证有效期:33期最长9个月,一般3个月。(2)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43、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甲1勺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3)开工报告的有效期:6个月。1Z302020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考点】施工企业资质的4个禁止施工企业资质要求1.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无质)(1)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2)当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其可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甚至可以向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主张权利;(3)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4)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

44、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2.禁止超越资质承揽工程(超越资质)3.禁止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出资也4.禁止以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一(借入资质)1Z3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考点】建造师的注册制度注册1.初始注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2.延续注册效期届满前30日前;有效期3年。制度3.变更注变更注册: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册4.不予注册(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6)因前款规定以外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10)年龄超过65周岁;(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接上刑事处罚时间流程决定执行期间(X)5年(执行完毕后5年内)5年以后开始期间完毕第4条注册J第5条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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