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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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遏制类似事故在我街道发生,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和xx关于印发XX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X府办函2022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始

2、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坚持查漏洞、补短板,边排查、边整治。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整治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有序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全街道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百日攻坚行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自建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依法依规推进分类整治,逐步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二、工作目标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漏补缺,按照重点核查、分类处置、全面整改的原则,有序推进

3、全街道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建筑,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健全完善自建房管理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第一阶段:2022年7月底前,完成经营性自建房核查工作,基本完成重点区域和重点场所经核查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的评估鉴定工作。第二阶段:2022年9月底前,完成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经核查、评估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的整治工作,基本完成经营性自建房整治工作。同时全面开展全街道自建房核查以及查漏补缺排查工作。第三阶段: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的核查工作。第四阶段:202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经核查、评估鉴定存在安全隐

4、患的自建房的整治工作。三、工作安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XX街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整治工作,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资金保障等工作,组织村委(居委会)等基层力量,以问题为导向,按照拉网式、全覆盖的要求,做好核查整治各项工作。(一)核查重点。1、重点核查地域:街道办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核查,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核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工业园区以及学校、医院、批发市场等周边区域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街道办可根据实际确定具体范围,确保全覆盖核查。2、重点核查场所:(1)3层以上,聚集人流10人以上的房屋;(2)用于教

5、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型和饭店、旅馆、商超等经营性的房屋;(3)违规改为经营用途及改扩建的房屋;(4)疑似使用海砂建造的房屋;(5)砖木结构和砖混结构的房屋。(二)查漏补缺。与前期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范围无缝对接,实现城乡全覆盖、无死角、无盲区,确保“不漏一房一户”。(三)核查内容。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核查以下三个方面:1 .结构安全性。核查房屋是否存在加层、开挖地下空间、搭建格子房等改扩建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建设情况;有无专业设计及专业施工资料;是否处于危险状态;是否存在以及装修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情况;是否存在建筑结构变形损伤等。2 .经营安全性。核查产权人(使用人、管

6、理人)是否将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或提供给公共活动使用,自建房是否符合各行业经营许可有关场地、场所安全的要求,是否符合城镇燃气安全、消防安全有关规定,特别是用于餐饮经营的场所是否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3 .建设合法合规性。核查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否存在违法占地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四)隐患分类:自建房建筑隐患分为“一般”“较大”“严重”安全隐患。4 .一般安全隐患,即涉及水电、燃气、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以及装饰装修存在缺陷但不影响使用安全,且可以立即整改到位的。5 .较大安全隐

7、患,即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的;违法违规加层、改扩建、开挖地下室、搭建格子房的;擅自改变承重结构的;超设计增加荷载的;无专业设计、施工技术资料等存在隐性使用风险的。6 .重大安全隐患,即建构筑物出现明显结构性裂缝、墙体倾斜变形、地基沉陷等垮塌风险或迹象等房屋结构受损情况;经专业检测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五)排查方式。1.组织核查。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街道办组织各村(社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规定,切实扛起属地及本行业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对辖区自建房进行全面现场核实。一是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

8、自报。督促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履行第一责任和使用安全责任,全面自查房屋结构和改扩建等情况,及时报村居“两委”。二是村居“两委”审核。村居“两委”对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情况进行100%核查,建立台账并上报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三是街道办复核。街道办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前期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城镇房屋建筑安全风险排查整治行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普查的成果,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针对村居“两委”提交的台账逐一现场复核,全面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核查。市住建局已公示了我市第一批10家鉴定机构(详见附件3)供各地方参考,各镇(街)可结合实际情况,主动开展工作。7 .填报

9、核查信息。街道办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开展自建房实地核查,根据核查信息按要求填写XX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采集表(附件1),并将核查数据录入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参与核查的工作人员、村居“两委”审核人员、填报信息的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需对填报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8 .建立台账。对核查发现的问题,以街道办为单位,统一填写XX县自建房安全整治情况汇总表XX县排查存在安全隐患自建房整改工作台账(附件27、附件2-2),做到一房(户)一档、一房(户)一责任人、一患一方案,确保“不漏一户、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六)质检抽查。在房屋建筑和

10、市政基础设施承灾体调查数据质检的基础上,县住建部门将组织专家力量加大自建房核查情况的监督抽查力度。以镇(街)为单元,按不低于经营性自建房总数5%、不低于非经营性自建房总数2.5%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总量中有10%房屋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必须重新开展核查。街道办按照上述抽查规定加强组织各村(社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抽查。(七)安全性评估或鉴定。经街道办核查存在较大以上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原则上由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同时督促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根据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落实修缮、加固、拆除、重建等相关整改措施。在安全隐患未消除前,

11、各村(社区)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动态跟踪监管,并视情况相应采取停工停业、撤离人员、围蔽警戒等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八)分类整治。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1 .对于“一般”隐患。限期落实整改,更换、增设相应设施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2 .对于“较大”隐患。一是对违法建设的自建房,由街道办组织有关执法部门组织依法查处。二是对可补办手续的自建房,经房屋安全结构鉴定后,满足或经整改后满足

12、规范和安全使用要求的,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三是对经营性自建房,在完成整改满足规范和安全使用要求之前,由街道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满足经营安全需求的,应及时清退商户,对房屋依法予以处置。3 .对于“严重”隐患。对存在严重隐患和危及周边安全的自建房,街道办督促其立即停止使用、转移人员、做好警戒,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经专业检测机构鉴定不能通过技术手段消除安全隐患的,及时依法依规予以拆除。4 .对于地质灾害隐患。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要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九)销号管理。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要梳理汇总整治情况,

13、按“一房(户)一档”的形式,对核查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自建房实行销号管理,并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核查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建筑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下发安全隐患整治告知书,督促其委托或由政府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并按照专业机构的处理意见,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落实安全隐患闭环整改;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存在阻碍行为的,由街道办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整治后的房屋逐一进行现场复核,完成一户、销号一户,确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四、安全管理(一)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

14、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标准。街道办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二)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压紧压实镇(街)属地责任,发挥村建、综合执法、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依托数据城管、数据平安综治等实行网格化管理,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三)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

15、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持续开展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伪造检验检测证明文件、出具重大失实评估鉴定报告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发动群众举报投诉违法建设和重大建筑安全隐患问题,以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行为,举报一经查实,按照规定予以奖励。(四)建

16、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街道办及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完善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自建房规划报建管理、自建房作为经营准入审批管理、存量违法建设分类认定处置等政策文件,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加快建设全县城镇、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掌握房屋底数

17、,归集房屋信息。加快研究建立房屋安全体检、房屋养老金和质量保险等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房屋安全“健康绿码”制度,做好街路巷命名、门楼牌编制等基础工作,依托标准地址门牌,赋予每栋房屋二维码,动态关联房屋安全状况,推动非绿码房屋落实定期检定及维修保养。五、部门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及“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将应当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自建房全部纳入监管,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切实形成有关监管合力。街道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负责指导自建房建设,牵头组织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组织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社会专业技术力量提供全程技术支撑;指导各村委(居)运用房屋建

18、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普查成果及相关软件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核查工作;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自建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街道党群综合服务中心负责配合、指导全街道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宣传工作,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指导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网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游艺机室、高危体育项目等用作文化和旅游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街道应急管理办负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具体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强化本地区、分管行业领域内经营性自建房建筑安全监管;负责房屋安全突发

19、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街道公共服务办负责指导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街道经济和建设办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等相关工作。街道派出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指导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居民自建房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人民调解工作,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居民自建房建

20、设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街道财政管理所负责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核查、评估鉴定、整治等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将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费用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街道自然资源所负责指导城乡居民自建房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整治(不含农村削坡建房风险点排查整治);指导查处违建自建房涉及的违法占地问题;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相关规划审批许可信息;对可以补办手续的,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和规划许可手续;提供城乡已取得产权登记的自建房基本信息数据。街道农业农村办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

21、工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指导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提供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所需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街道办综合执法队负责对涉及违法建设的自建房依法进行查处以及违建执法。街道消防中队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各村(居)加强对辖区内“三合一”场所、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经营性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以街道办由党工委、街道办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双组长”。亲自部署、狠抓落实。

22、街道办成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街道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结合实际,加快制定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步骤、责任分工,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推进到位。(二)落实经费保障。街道财政管理所要合理安排核查、整治工作经费,非经营性自建房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鉴定经费,以及相关动员、培训、宣传和督导检查工作经费,统筹落实必要的资金保障。一是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二是参照广东省既有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收费指导价标准,结合实际,统筹街道办落实必要的评估鉴定经费及其他工作经费,原则上县级与镇(街)按照5:

23、5的比例分摊全县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所需相关工作经费。(三)加强综合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推动“房地一体”、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普查等数据开放共享,避免重复工作。街道办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结合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普查、公共场所建筑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核查整治工作。住建部门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镇(街)、村居“两委”干部等一线工作人员开展自建房安全核查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各镇(街)要按照“谁拥有(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充分运市场化手段,鼓励、引导金融、保险等服务机构支持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

24、。要建立解危救助制度,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解危的,安排专项资金对低收入家庭危险房屋的安全鉴定、治理改造、应急处置等给予适当补助。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四)强化督促指导。街道办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建立督查检查工作机制,督促指导专项整治工作,推动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范围,加强对全街道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督促指导。对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责失职、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五)强化宣传引导。街道办、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广泛开展多种

25、形势的宣传活动,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全面深入开展自建房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特别要依法依规推进排查整治工作,不得简单粗暴“一刀切”,强化房屋建筑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主体责任(使用责任)意识。(六)加强数据报送。自2022年6月起,各项工作数据实行每每周报告制度,街道办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台账,于每日17时前报送有关报表和数据,每周五下午下班前将本周整治工作情况(排查情况、采取哪些措施、取得哪些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计划等)书面向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街道办小组办公室将汇总数据并定期对排查情况进行排名通报,街道办将务必扎扎实实做好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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