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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学院业务招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业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结合学校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国内业务接待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接待,是指各单位为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对来校开展学术交流、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招生就业、社会服务、筹措资金等方面工作发生的接待。业务接待费的列支渠道主要为横向科研经费或各单位自筹性质经费。第四条业务接待应秉承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坚持务实节俭、高效透明、文明规范、尊重风俗习惯的原则。第五条业务接待每人每餐不超过150元,用餐标准含非酒精饮料费用。业务接待不得提供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不得提
2、供烟酒和含酒精饮料。第六条除横向科研经费列支外的业务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七条除横向科研经费列支外的业务接待要按照“先审批、后接待、再报销”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须及时填写业务接待审批单报销相关费用。横向科研经费列支的业务接待须填写业务接待清单报销相关费用。第八条各单位自筹性质经费列支的业务接待,由接待单位明确负责人签字审批。横向科研经费列支的业务接待,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第九条业务接待涉及住宿的应严格执行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接待对象住宿费用原则上回其所在单位报销。确需承
3、担接待对象住宿费用的,接待单位须在备注栏中详细注明原因及住宿明细。第十条业务接待不得将大额开支拆分报销,不得变换内容报销,不得虚列开支套取资金,不得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第十一条业务接待经费纳入预算管理。除横向科研经费外,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管理要求及业务发展需要,每年初将业务接待经费预算提交财务处。第十二条学校预算下达的学生就业指导费中列支业务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业务接待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相关部门对违规违纪的责任人追究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予以相应处理。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如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