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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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培训目标健全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制度,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和职业技能,为全区养老服务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到2021年至2022年,全区培训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及有从业愿望的劳动者XX人次。其中:养老护理员XX人次,其他相关职业人员(专兼职消防员、社会工作者等)、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XX人次。二、培训对象和类别(一)培训对象。1.具有从业愿望的劳动者。鼓励具有从业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培训,重点引导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

2、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下同)六类人员(以下简称“六类人员”)参加培训。2.养老服务机构新录用人员。与各类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站点(以下简称“养老服务机构”)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服务一线人员;符合规定的劳务派遣人员。3.养老服务机构在岗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在岗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一线服务人员;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二)培训类别。1.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对六类人员实施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合格者,发给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由培训机构及就业部门提供就业指导服务,优先推荐就业岗

3、位。2.岗前技能培训。对养老服务机构新录用人员,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或协定的派遣期限截止前,组织开展岗前技能培训。重点加强服务一线人员操作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养老服务法律法规、职业技能标准、岗位操作规范等,对培训合格者,发给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更好适应岗位需要。3.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养老服务机构在岗人员,依据养老护理员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技能标准,进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在岗职工提升技能,组织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参加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提升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三、培训组织实施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的培训主体、实施步骤、过程管理等要求,按照省人力资源

4、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0年)政策释义的通知(X人社秘2019X号)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资料备案工作的通知(X人社秘2020X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一)培训计划制定。根据总体培训任务,按照2019年底当地6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口数占全区常住人口总数比例确定任务。(二)培训组织实施。1.劳动者自愿培训。对免费就业技能培训,由乡镇加大宣传引导,鼓励六类人员就地就近选择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参加养老护理员等免费就业技能培训。2.养老服务机构自主组织实施。对岗前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5、由所在养老服务机构自主组织实施或委托培训机构实施。具体实施程序依据X人社秘2019X号、X人社秘2020X号文开展。3.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以区为单位统筹培训供需资源,由民政部门商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通过公开程序委托培训机构,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就业意愿的劳动者、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分类别、分批次统一组织培训。四、培训补贴(一)补贴标准。依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XX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意见的通知(X人社秘2019)X号),对培训机构面向六类人员实施的免费就业技能培训,根据省市两级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由所在地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给予承训机构培训费用补贴;上述人员初次参加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费用予以免除,按规定给予承担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单位相应补助。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照“先垫后补”原则交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初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技能人才评价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100O元/人标准给予养老服务机构培训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情况,按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

7、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标准给予养老服务机构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职工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初级工100o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标准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二)补贴范围。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不区分养老服务机构法人登记性质,参照X人社秘2019X号文第一条、第三条和X人社秘2019X号文规定,给予养老服务机构培训补贴。(三)资金渠道。养老护理员就业技能培训、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以及新录用专兼职消防员岗前技能培训,按规定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五、

8、监督管理(一)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建立民政部门牵头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配合参与的组织实施和工作推进机制。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业培训需求摸底、培训计划制定、目标任务分解、社会培训机构遴选、培训组织实施、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等工作,同时依托XX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开班申请受理、结业考核、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等工作,加强参训学员实名制管理和培训过程动态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托XX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规定拨付有关项目的培训补贴资金。(二)加强培训绩效管理。参加培训人员培训合格率(培训结束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达到90%以上,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全面开展后,参训人员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达到60%以上。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年度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培训合格率、职业资格晋级通过率、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三)严格资金规范使用。要指导培训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培训工作。对虚报、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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