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及维修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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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及维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公有住房的售后管理和维修,维护产权所有者的合法利益,不断提高房屋完好率,延长房屋寿命,保障住户安全,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杨凌示范区有关出售公有住房及售后管理及维修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房的管理及维修本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确立维修管理项目。一般情况下,自用部分和自用设施的管理及维修由购房人负责,楼房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应通过建立公共维修资金的办法进行维修,目前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未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时,这部分资金暂由学校负责筹集。第三条维修管理的对象指学校以标准价、成本价或微利价(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职工(居民)个人的住房。

2、第二章售后管理第四条以标准价、成本价及微利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的住房,住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对承重结构和室外共用设施不得乱拆乱改,对损坏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或设施的,视其情节轻重,赔偿损失或由责任人修复。造成房屋主体结构裂缝、倾斜、下沉、漏水、倒塌等,致使邻户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的,除赔偿一切损失外,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第五条住户应自觉遵守公共卫生,严禁乱倒废物、垃圾,要确保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畅通。因某住户向水池、便池、垃圾道倾倒影响管道、垃圾道畅通的物品导致堵塞,由该住户出资负责找人疏通,责任难以确定时由该单元共用用户分摊疏通费用,一层住户负责收费。第六条住户应注重公共环境形象,严禁在

3、楼内外等共用部位堆放杂物;严禁在住宅楼外搭建临时性建筑物等,以确保住宅区具有良好的公共环境。第七条校内住宅区由业主委员会牵头,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公司物业管理中心、保卫处参加组成管委会。其主要职责是:对住户进行爱护房屋设施的教育和检查,对房屋维修管理进行监督,调解住户之间的房屋纠纷。第三章售后维修第八条户门以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由购房者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自用部位包括:户内门窗、户内墙面、顶棚、地面、户内非承重隔墙、隔扇、自用阳台、自用户外楼屋顶、平台、栏杆、扶手及户内其它装修。自用设施包括:户内供电通讯线路、照明装置及配件(电表出口以外部分)、供水管道及配件(水表出口外支线部分)、供

4、气管线(气压表出口外部分)、卫生器具、太阳能热水器及各种配件等。住户自用上下水部件损坏,影响上下层其他住户正常生活起居的,该住户必须于3日内维修完毕,赛用自理。若拒绝维修,由物业中心强行维修并出据维修单据,费用通过学校由该住户本人工资中扣除。第九条楼房户外共用部位及住宅共用设施暂由学校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楼房的共用部位是指:房屋承重结构(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外墙面、楼梯、门厅、走廊通道等。住宅共用设施指:户外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道、水泵、水井、供电干线、共用照明、共用天线、邮政信箱、住宅区道路、路灯、垃圾道、化粪池等。在修缮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时,有关相邻住户应予配合

5、,不得阻挠;因修缮造成相邻户房屋或设备损坏或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修复的赔偿;因相邻户阻挠修缮造成房屋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阻挠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住户房屋自用部位、设施及该幢楼共用部位、设施需维修时,住户应及时与校后勤(集团)公司物业管理中心联系维修,确保该幢楼的功能正常。相关费用按第八条和第九条各自负责。第十一条新竣工住宅楼在保修期内,自用部位、设施及共用部位、设施的维修由施工工队负责并承担费用;保修期过后维修的相关费用按第八条和第九条执行。第四章维修资金第十二条住宅楼出售后,学校设立维修资金专户,用于公房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的维修。维修资金由售房款15%、未售公房的房租费及上级部门拨付的维修专项资金三部分组成。不足时,可按产权比例由学校和购房人共同负担。购房人按购房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第十三条维修资金由校计财处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校房改办审批使用。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报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执行。第十五条后勤(集团)公司物业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经学校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各校区制定的同类办法同时废止。国家出台新的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及维修办法后,按国家新的政策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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