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共青团奖惩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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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共青团奖惩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团员的教育和管理,严肃团的纪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树立X时期XX大学共青团的示范群体形象,根据团章和有关的制度及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二、团员奖励第二条本校团员有下列表现者,各级团组织应结合团内年度表彰分别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所获奖励均记入团员档案,在学期或学年总评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综合测评成绩中给予相应加分。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并有突出表现者;2、积极学习团的知识,

2、积极支持和参加团支部委员会、班委会和上级组织开展的活动,在工作中积极肯干、任劳任怨,起到表率作用;主动向党团组织实事求是地反映同学思想、意见和要求,对搞好学校、学院和班团的工作做出突出成绩,并有具体事迹者;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一贯积极努力,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并在课外学术科技、社会实践等素质拓展活动、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及各级比赛竞赛中,成绩优秀,表现突出者;4、认真履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严格要求自己,在学校文明建设(讲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究卫生、遵守校规校纪和文明规范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并有具体事迹者;5、学生毕业时,服从国家和组织

3、的需要,自愿要求到边远、贫困地区或其他艰苦地区工作者。第三条对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团员和团干部,校、院两级团组织可授予“团员标兵”、“团干部标兵”和“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颁发证书,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毕业分配时作为参考。全校性表彰活动一般于每年“五四”期间进行。三、团员惩处第四条对违反团纪的团员,校、院两级团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团内处分有以下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团内职务;4、留团察看(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5、开除团籍。第五条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团员,不得参加本学年奖学金、三好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

4、评定,受处分的团员及所在团支部不能参加本年度团内的各项评比表彰。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团组织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开除团籍处分。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严重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者,给予开除团籍的处分;2、违反学校的教学和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未经批准而不参加教学实习、社会调查、劳动课、军训课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考试作弊者,视情况给予留团查看或开除团籍处分;3、无故不过团组织生活、不按期缴纳团费、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者,二次(含二次)以下给予通报批评;三次(含三次)以上五次(含五次)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六次(含六次)以上给予留团查看或开除团籍处分。对不

5、按时组织支部生活的团干部,团组织给予从严处分;4、在校园及学生生活园区摔瓶子、扔杂物,酗酒闹事、聚众斗殴或有其它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视情节给予团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团籍处分;对参与赌博、偷窃、诈骗、卖淫、嫖娼者,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5、对违反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制度,不配合园区管理人员的工作,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物品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开除团籍处分;第七条凡受留团察看处分者,在留团察看期满后,经考察证实改正了错误,团组织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第八条对团员的处分,各级团组织要本着“惩前思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

6、重、客观地作出处理决定。对犯错误的团员,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或向上一级团组织申诉,对本人的申诉,上一级团组织有责任进行复议。四、奖惩批准手续及其它第九条凡在学院范围内的团员表彰、奖励,由学院团委批准,并报告校团委和院党委。凡在全校范围内的团员表彰、奖励,须由学院团委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校团委批准后给予表彰奖励。第十条对团员给予警告(含警告)至留团察看(含留团察看)处分的,须经团员所在团支部支部大会讨论,提出处分意见,报学院团委审批,并报校团委备案,由校团委负责存入档案;凡给予团员开除团籍处分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学院团委签署意见,报校团委审批并存档。

7、各级团的干部有违反本办法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后,按团干部管理权限,报所属团组织审批,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和备案。第十一条特殊情况下,经校团委讨论,可以对违纪的团员和团干部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第十二条受到警告(含警告)处分以上者,处分决定均记入本人有关档案。团员在受到团纪处分后,一般不再撤消其团内处分的决定,也不取消其所受的团内奖励。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与学校其他有关奖惩办法和规定并列执行,凡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的团员和团干部,团组织给予相应的团纪处分。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其它院级团组织亦遵照本暂行办法执行。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有权利对本暂行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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