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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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加强教育教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设立XX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教指委是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专家组织,主要职责是为学校人才培养提供咨询和建议,对学校教学工作相关问题开展研究、指导、审议和评估等。第三条教指委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认真执行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规定和要求,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科学、民主、公平、高效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教指委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

2、教指委”)和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教指委”)两级机构组成。学院教指委在学校教指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五条学校教指委组织机构1 .学校教指委设委员23-29人(总人数为奇数)。校长,分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校领导及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教指委主任委员为当然委员。其他委员由学校教指委预备会研究确定。2 .学校教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校领导担任。3 .学校教指委下设办公室,与教务处合署办公;设专职或兼职办公室主任1名,秘书12名,负责处理学校教指委日常事务和教指委会议的组织工作。第六条学院教指委组织机构1.学院

3、教指委实行定额席位制(总人数应为11人及以上的单数),由学院民主推荐产生。委员一般由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委员专业背景应涵盖本学院主要学科专业。4 .学院教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学院负责人担任。设兼职秘书1人,负责处理学院教指委日常事务。第三章委员第七条教指委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刻理解和把握高等教育有关政策和教育教学规律。5 .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人才培养规律和学校教育教学基本状况,具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6 .师德高尚,为人正派,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顾全大局,责

4、任心强,办事公正。7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校教学与管理工作的热情和精力,并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8 .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教指委委员职责;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教指委工作。第八条教指委委员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主任委员提议,所在教指委研究通过,可免去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1 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2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3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经认定出现教学事故的。4 怠于履行职责或累计三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委员会会议的。5 因退休、调离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6 第九条教指委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有委员因

5、各种原因不再担任委员的,由所在教指委负责调整和补充。第十条教指委委员享有以下权利:1 知悉学校与教学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2 就学校教学事务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3 在教指委会议中自由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议题。4 对学校教学事务及教指委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5 委员应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教指委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2 遵守学术规范和教师职业道德。3 遵守学校教指委章程,公正履行职责。4 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指委会议及有关活动。5 委员应尽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学校教指委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学校教指委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报主任委员(或副

6、主任委员)批准并告知委员会秘书。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三条学校教指委履行对学校教学运行、发展、改革和管理重大事项的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和咨询职责。1.审议有关教学的发展规划、重大事项和重要决策;9 审议(定)教学管理规章制度;10 审议教学系的设置与调整;11 审议学校教学经费和专项经费分配方案;12 审定各级本科教学工程和教学改革项目;13 审定教学成果奖或其他教学奖励类项目;14 审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微调,专业设置与调整等;15 指导学校和学院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建设;16 监督教风、学风建设工作;监督教学管理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教学事故认定以及与教学有关

7、的争议仲裁;17 .审议与教学相关的其他工作。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四条学校教指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同意后组织召开。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会议方式开展工作。第十五条学校教指委会议到会委员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第十六条教指委决议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必要时也可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需要表决的事项,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十七条教指委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审定或评议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有关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第十八条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和陈述权,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可供教指委决策时参考。第十九条教指委的决议,必要时可根据工作要求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主任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学院教指委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细则,明确人员组成、工作职责、议事范围、议事规则等,并报学校教指委审批。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X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教指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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