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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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我院差旅费管理,根据XX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部门、单位。学院所有资金用于差旅费核算的纳入本办法管理。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南京市各市辖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学院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安排公务出差前应按规定先履行审批手续,公务出差费用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规定开支标准执行。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

2、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此标准为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院领导、正高职称及55周岁以上副高职称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臣卜),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

3、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于实际购买票价的路线距离超出出差应到目的地路线距离而产生的多余票价金额,由个人自行负担。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八条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出差的,如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经费项目负责人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助。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多买费用自理。第十一条出差人员原则上

4、不得租赁车辆出差。如遇出差任务紧急且交通不便必须租赁车辆出差的,经单位负责人和经费项目负责人批准,可以租赁车辆。报销时需提供车辆使用明细清单,并注明车辆起讫地点等信息,凭据报销。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三条住宿费根据出差地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不同,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按人均标准实行上限控制。超过住宿标准限额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可在规定的人均标准之内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符的房间类型,对单间或双人间不作硬性规定。第十五条一般情况下,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

5、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十六条如遇特殊情况,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由经费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十七条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八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九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发放时按标准定额包干使用,不凭据报销。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安排就餐的,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伙食费,对于应交未交伙食费而引起的

6、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伙食补助费报销时,出差人员不需要出具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的凭据。第二十一条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第二十二条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实际发生住宿费用的,可出具住宿费发票、路桥通行费凭据(或乘机登机牌)等相关材料,经经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可以报销相关费用并按标准领取出差伙食补助费。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二十三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二十四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凭据报销。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由

7、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对于应交未交市内交通费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市内交通费报销时,出差人员不需要出具向接待单位缴纳市内交通费的凭据。第二十六条出差乘坐飞机的,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如驻地和机场分属两个城市,可按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第六章特殊事项第二十七条参加会议、培训差旅费。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

8、1天计发。会议通知明确食宿自理的各类培训,其培训时间超过十五天的,超过天数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均减20%报销。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均减30%报销,报销时需提供举办方出具的会议通知、培训通知等有效证明。第二十八条邀请专家差旅费。邀请专家开会或者参加调研,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第二十九条当天往返差旅费。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一天计算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第三十条驻外、借出人员差旅费。经学院人事部门正式批准的驻外地和借调到上级部门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

9、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住宿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赛和市内交通费按标准减半发放。第三十一条外出实习、挂职、支援等差旅费。离开南京市城区到其他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及参加各种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回原单位可按差旅费报销规定报销。外出实习、挂职、支援等工作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由接受单位承担,按当地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接受单位承担费用有困难的(特别是支援工作有困难的),经原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回原单位报销。第七章报销管理第三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预算项目经费承担,不得向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10、。第三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领取。租车、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出差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必须连同差旅费一起报销,事后不得补报,不得与其他单据混在一起报销。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大学公务出差财务核算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因公临时出国人员

11、在国内段的相关费用与出国费用汇总一次性报销。第三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无预算、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八章监督问责第三十六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院内外各级审计检查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第三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国家、学院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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