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机动车辆购置、报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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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机动车辆购置、报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机动车辆购置与报废管理,充分发挥机动车辆的作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服务,保证公务用车及安全行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车籍归属XX大学管理的机动车辆。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全校机动车辆购置及报废工作。各用车单位应协助固定资产管理处做好机动车辆购置及报废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凡公款购车必须按程序审批,并由固定资产处统一组织采购和办证。第五条凡属公款无论用何种资金渠道所购车辆(含捐赠等)均需到固定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手续,产权属XX大学。第六条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应予以报废。机动车辆确因工作需要

2、延缓报废的,其条件、审批程序和检验,按国家相应规定办理。第七条各用车单位报废机动车辆应向固定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拟报废机动车辆由固定资产管理处进行认定。车辆的发动机、变速器、车架、方向机、前后桥、车身等六大主要部件(简称六大总成)必须齐全。第八条固定资产管理处接到申请后,依据车辆档案对车辆整车(含六大总成)及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等进行认定,符合报废条件的,批准报废,发放XX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单,然后去相关部门办理报废手续。第九条拟报废车辆由用车单位指定地点存放,专人负责办理报废车辆的交接手续。报废车辆由国家批准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处理,并协助我校办理销户手续。机动车辆报废残值按规定上交学校。第十条我校拟报废车辆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各用车单位不得对拟报废的机动车辆私自拆解和变卖;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本规定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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