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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区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有房屋资源的管理,合理使用公有房屋,节约办学资源,提高公有房屋的有效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学XX校区公有房屋系产权隶属于大学校区的各种用房及配套建筑。包括办公室用房和功能用房。功能用房是指除办公室用房外,具有其他功能的公有用房,如资料室、档案室、会议室、服务大厅等。第三条本办法是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以及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校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第四条校区公有房屋的调配、出售、出租需按照学校有关会议纪要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房屋改造、改建、装修需根据房屋的状况、使用要求、建筑结构及相应的政
2、策文件决定执行。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五条依据公有房屋的实际用途,将校区公有房屋划分为教学与教辅用房(教室、实验室、语音室、计算机房、体育场所等)、办公用房、后勤保障用房、经营性用房、学生宿舍、学生活动用房、职工活动用房、公有周转房、教工单身宿舍、其它公有房。(一)、教学与教辅用房系指实际用于完成教学任务的各类房屋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供的辅助用房。(二)、办公用房系指学校核定编制的党政、教学、科研等部门,用于办公的各类房屋。(三)、后勤保障用房系指为学校提供办学保障与服务的各类房屋。(四)、经营性用房系指经学校批准的各类经营性用房。(五)、学生宿舍系指学校学生的宿舍用房。(六)、学生活动用房系指学生会
3、和学生社团的活动用房。(七)、职工活动用房系指工会、离退休干部的职工活动用房。(八)、公有周转房系指学校未出售的,用于易地调动干部的周转住房。(九)、教工单身宿舍系指符合学校规定的单身教工居住的宿舍住房。(十)、其它用房系指除此之外的学校公有用房。第三章管理办法第六条校区公有房屋由资产科负责权属管理,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由使用部门和后勤保障部门负责。第七条学校的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图书馆不得外租给第三方从事经营活动。第八条教职工离岗、退休时应向所在部门退还原办公用房。各系部单位应防止房屋资源的浪费,对闲置不用的房屋应主动交还学校主管部门,重新调配。第九条不得擅自租借办公用房和功能用
4、房,或更改其用途;个人不得单独占用功能用房。第十条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必须经校领导批准,并与学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擅自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学校将收回其房屋。第十一条经营性用房(指利用学校房屋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用房)根据“合同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十二条学生宿舍楼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学生宿舍如改为其它用途必须经校领导开会研究决定,以会议纪要为准,待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三条职工活动用房需向各主管部门申请并报备,批准后方可使用。第十四条公有周转住房的管理按黑龙江省易地调动领导干部周转住房管理办法和XX校区周转房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单身教工如不符合居住单身宿舍条件时,应主动办理腾退宿舍手续。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凡此前颁发的有关管理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资产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