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公用设施修缮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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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公用设施修缮的管理办法第一条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服务,使公用设施的修缮做到经济、合理、安全、美观、实用,根据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办实事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办法所指的修缮范围包括:(一)学院公共道路、地面、地下设施、水池、水沟、化粪池、排污排水管道等。(在保修期内因施工或人为造成损坏的,应由直接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修复。)(二)学院公用住房、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学生宿舍、会议室、礼堂等房屋的结构、墙体损坏,墙体翻新、地面修补铺设,天面排水,门窗修理更换,室内改造装修等修缮工程。(三)公用防盗设施、铁门、铁窗、围墙、石篱、挡土墙等修缮工程。公用财产的课桌椅,办公家俱等。(四)校

2、园环境的硬件设施,绿化种植所需的土建部分,环境清洁卫生设施等。第三条需修缮的项目按以下手续办理:(一)使用单位的责任报修人需到总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总务处派人员实地勘查,并提出意见后按相关程序报批,然后组织施工(特急抢修项目可灵活处理)。(二)属于改建、扩建、装修等项目的修缮工程,则由所属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由总务处派人员实地勘查,把勘查意见按相关程序报批,视报修项目和修缮经费情况,按先后缓急安排施工。(三)教室及其它教学设施由教务处申报,专业实验室由专业提出申请教务处核实。(四)学生宿舍由学生处报修。(五)公共设施由总务处统一报修。第四条修缮审批及组织按以下手续办理:(一)急抢修项目由有关部门提

3、出,经报分管院长备案后,组织实施,工程验收,后按实进行决算。(二)所有修缮项目报院领导审批后,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施工单位所报的方案和预算进行议标或招标,中标的单位必须和我院签定合同。(三)现场组织管理由申请单位和总务处一起负责。第五条组织施工施工过程必须讲究文明、保护环境、遵守学院有关制度,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施工余泥、废料必须按指定点堆放,施工队负责运走。对违反学院有关制度和造成环境破坏者必须追究责任和实行经济处罚。第六条材料及工程验收(一)修缮主要材料必须根据预算所报的质量、规格采购,并经总务处验收后方能使用。(二)修缮工程验收,必须由总务处按审批手续相应范围负责召集有关单位和施工、设计、后勤、勘查、审核等人员按质按量验收。(三)验收后的工程必须实行6个月至1年的保修期。第七条工程结算(一)修缮工程的结算,采用上级主管部门公布的工程定上额结算,原则上按四类技术结算。任何人不得擅自提高工程结算标准和干预审核员的工作。(二)零修工程、特殊紧急抢修工程、杂项用工结算由实地勘查人员、施工人员核算金额后,按审批权限报批,300元以上的零修工程结算支出单据必须有税务正式发票。(三)修缮工程拆除的旧材料,按工程需要折价工程款中抵除。未用的旧材料,应妥善保。(四)修缮工程结算,应将施工图纸、预结算表、验收记录表、领导审批的专项报告等资料归档。XX学院总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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