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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维保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建工程项目均实行质量维保制度,为规范我校基建工程项目维保工作,完善基建工程项目维保监督机制,确保基建工程项目使用时及时维修,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维保是指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由基建处监督、协调施工单位履行维保责任的工作。第三条基建处在组织基建项目维保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整档案,接受监督。第四条施工单位在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维保书、使用说明书。质量维保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维保范围、维保期限和维保责任等。第五条工程的维保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具体为:(一)基础设施工程
2、、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维保期为5年。(三)供热、供冷系统,维保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维保期为2年。(五)其他项目的维保期限由基建处与施工单位约定。基建工程的维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六条工程质保期内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维修。第七条工程项目在维保范围和维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基建处将责成施工单位履行维保义务。如施工单位不履行维保义务,基建处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维保款。第八条工程维保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维保期满申请报告单,经使用单位、基建处签字同意后,作为工程尾款支付和工程维保期结束的依据。第九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