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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意见根据学位条例、XX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精神,为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的培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就XXXX届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的原则,获学士学位的学生应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受处分后改过表现突出,且受处分时间已超过一年的)。第二条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XXXX届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本校学习期间,综合成绩(成绩的计算不含公选课)排在该专业获毕
2、业资格学生的前95%(含95%)。(二)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成绩330分以上(含330分),音体美专业300分以上(含300分)(英语专业学生除外);且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者(一级起,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专业学生除外)。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必须由本校组织,专升本的学生在专科学习阶段参加当时就读学校组织的考试。第三条取得毕业资格的XXXX届毕业生,不符合第二条之规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书面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一)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含425)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专业英语四级成绩60(含60)分以上,或专业八级成绩50(含50)分以上;(二)获得省
3、部级颁发的与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技工类职业资格证书除外);(三)通过当年硕士研究生统入学考试并达到所报考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四)主持校级及以上学生科研课题并结题;(五)作为项目成员参与教师省级及以上科学研究,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相关专业学术论文(须通过CNK1.或万方数据库检索);(六)参加技能竞赛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的奖励;(七)获得授权专利;(八)毕业论文(设计)获优秀。满足上述情况申请学士学位者,由各教学院汇总材料后交教务处,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定。第四条各教学院根据本意见,对XXXX届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核并公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满足上述规定的截止时间为5月31日。第五条本意见由校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