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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小区装修垃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促进住宅小区装修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城区装修垃圾分类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装修垃圾指修缮、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小区物业公司是物业小区装修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宣传、引导、督促业主按照本办法处理装修垃圾。社区和未实行物业服务管理的小区,由社区、单位承担管理责任。第四条装修垃圾要按水泥砖渣、木板木架、包装塑料、有害垃圾做好分类和定点放置。严禁将生活
2、垃圾、绿化垃圾放置到装修垃圾收集点。(1)水泥砖渣类:混凝土、砂浆、砖石、陶瓷、石膏、玻璃等;(2)木板木架类:木板、木架、木质门窗等;(3)包装塑料类:塑料袋、绳,塑料管,塑料膜,布料,泡沫等;(4)有害垃圾类:油漆、灯管、胶水等。第五条物业公司(社区、单位)应合理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并设置指示牌,指示牌内容包括分类标识、放置要求、监督电话等。物业公司应派人在装修垃圾收集点对放置分类给予引导,使业主养成分类投放习惯。收集点应按装修垃圾分类进行建设,场地硬化,满足车辆通行要求,防止雨水积存,满足服务范围内3天以上的存放能力。第六条装修垃圾应按类分别进行处理,其中水泥砖渣类由物业公司聘请有运输资质的企业或个人运至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理,木板木架类由江州区环卫部门按大件垃圾收集处理,包装塑料类按生活垃圾处理,有害垃圾类由江州区环卫部门收集转运至有害垃圾暂存间存放。第七条物业公司(社区、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运输企业收运装修垃圾,不得将装修垃圾交由未取得运输资质的企业或个人运输,不得将装修垃圾与生活垃圾、园林垃圾等混装混运。第八条物业公司(社区、单位)应与取得建筑垃圾消纳许可的企业签订装修垃圾处理协议,不得将装修垃圾运至未经许可的消纳场处理。第九条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个人,由城市执法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罚。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