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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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XX省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规范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XX省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X财农(2021)X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和区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支持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第三条衔接资金应当围绕总体目标统筹安排使用,坚持安全高效相统一的原则,加强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

2、,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管理第四条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区级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并增长。第五条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衔接资金管理职责。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中央、省、市、区衔接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时下达资金并告知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分析报告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督促区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支出责任,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配合区乡村振兴部门开展衔接资金项目的绩效考评。区乡村振兴部门主要职责: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牵头制订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编制

3、区规划、制订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及中央、省级、市级、区级衔接资金项目库。负责衔接资金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绩效管理,对所管理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完善项目台账,及时分析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督促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及时组织项目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完善拨款材料,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组织中央、省级、市级、区级衔接资金项目的绩效考评。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所管理的衔接资金项目的申报、入库和项目的实施、资金绩效管理。对所管理的衔接资金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完善项目监管台账,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分析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督促加快推

4、进项目实施,及时组织项目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完善拨款材料,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配合区乡村振兴部门开展衔接资金项目的绩效考评。项目实施单位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资金,对项目和数据的真实性、资金使用合规性、报账资料完整性和最终结果负责。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六条因地制宜确定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和具体补助标准。(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用于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

5、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给予贴息。3、支持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外出务工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

6、,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销售难”问题。支持必要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帮扶效果明显的农业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按不超过2%执行省级贷款贴息政策。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进村入户道路、公共基础照明、供水保障和污水、黑臭水体治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支持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第七条区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

7、30%的到区中央衔接资金和不超过50%的省以下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区级乡村振兴规划中产业发展项目。第八条除可从中央衔接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预算、评审、招标、监理、审计、验收以及绩效评价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第九条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一)单位基本支出。(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修建楼堂馆所。(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六)动态弥补小额信贷风险

8、补偿金。(七)注资融资平台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等。第十条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未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不得申请资金。对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规定报送财政投资评审。第四章资金拨付和报账管理第十一条按照“谁用钱、谁负责、谁报账”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是报账责任主体,落实衔接资金区级报账制有关要求。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第十二条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是加快衔接资金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及时掌握并定期向

9、区级财政部门通报情况,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实际支出进度作为衔接资金考核的重要指标。第十三条利用原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对衔接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区级财政部门应实时监控支出进度,督促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支出责任。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区乡村振兴部门通报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完善区级项目库管理,保持项目库与行业部门数据一致。第十四条区财政部门对衔接资金进行全覆盖检查,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财政部门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的各项要求。第十五条区项目主管部门是衔接资金的日常监管主体,负有首要责任,要主动建立

10、项目台账,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并向区级财政部门通报项目推进和资金支出情况。第十六条全面推行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原则,严格落实“两个一律”和“九个公开”要求,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按照XX省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做好脱贫攻坚期内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项目形成资产管理工作;参照XX省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规范衔接资金项目形成资产管理。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第十八条衔接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区项目主管部门是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项目绩效自评。第十九条按照“

11、谁申报项目、谁确定项目、谁核实数据、谁使用资金、谁负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原则和统筹使用后的实际支出方向,明晰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管责任,并作为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的依据。区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衔接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第二十条建立完善衔接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第二十一条加强衔接资金日常监管,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滞留衔接资金等情形。对区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对使用衔接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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