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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乡镇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制度,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X政办字(2018)X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处对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乡镇长、街道办事处
2、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第三条县政府对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以下称县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第四条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县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县
3、政府组织县考核部门开展。第五条县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省级统筹和市级统筹、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考核部门下达,作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第六条全县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按照国家、省、市、县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
4、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县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县考核部门依据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第七条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IOO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县考核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第二章年度自查第八条各乡镇(街道)政府(
5、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县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所辖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任务落实情况。第九条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县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情况。县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通报,并纳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第三章期中检查第十条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
6、查规划期前两年各地区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省、市、县统筹等方面情况。第十一条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2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乡镇(街道)进行实地抽查,结合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第十二条县考核部门将期中检查结果报县政府同意后,向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通报,纳入乡镇(街道)
7、政府(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第四章期末考核第十三条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任务落实情况。补充耕地县级统筹的有关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考核部门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耕地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第十四条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2月底前向县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8、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县考核部门。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十五条县考核部门对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第十六条县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6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县政府,经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第五章奖惩第十七条县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给予表
9、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第十八条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县组织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