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河长制”工作联合执法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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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河长制工作联合执法制度第一条河(库)保护联合执法协作部门单位。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二条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包括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联合办案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联席会议负责协调、会商有关我镇河(库)保护联合执法的重大问题;审议、制定联合执法的各项工作规则;总结交流、研究部署河(库)保护联合执法工作;研究督办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查处等。联合执法行动是指根据我镇河(库)保护与管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全方位执法巡查和执法打击行动,及时掌握涉水建设项目情况,现场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对重大水事行为(案件),集中执法力量统一开展执法行动。联合办案是指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联合派员配

2、合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共同会商案情,协调案件的相关查处工作,将案件依法查处。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分别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条河(库)保护联合执法工作实行各联络员联动。各联络员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河(库)保护联合执法工作制度,河长办公室督导各联络员开展联合执法工作。第四条涉水案件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或指定管辖。非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依法按程序进行移交,移交时应将前期调查取证资料一并移交,以协助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第五条联合执法联席会议至少每半年举行1次,特殊情况可由牵头部门临时召集。联合执法行动和联合办案由牵头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参加。第六条各联络员分管执法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河(库)保护联合执法工作负责人。各联络员执法工作机构是本单位河(库)保护联合执法工作承办机构,其负责人为本村联合执法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决议、组织联合执法行动、联合办案、督办重点案件等日常工作。在联合执法工作中,各联络员执法资源实行共享、信息互通。第七条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通过文件、简报、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适时通报河(库)保护执法工作。第八条河(库)保护联合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由各联络员按规定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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