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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关于加强乡村振兴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镇乡村振兴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乡村振兴项目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乡村振兴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X府厅字2021X号)、关于印发(XX区乡村振兴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X开发2020X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乡村振兴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X乡振字(2021)X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镇各类乡村振兴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目的是为了落实后续管理和监督责任,形成“镇级统管、
2、行业监管、乡村主管、农户协管”的分级定责管理模式,确保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乡村振兴项目资产,是指十八大年以来实施的乡村振兴项目,包括使用各级各类财政专项乡村振兴和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易地乡村振兴搬迁资金、社会乡村振兴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乡村振兴项目资产主要分为“到户类资产、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一)到户类资产是指为支持贫困户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及生产生活发展所购建的实物资产、固定资产。(二)公益性资产是指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综合服务
3、及网络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三)经营性资产是指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乡村振兴车间、机器设备、村集体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的股权类资产及其他经营性资产。第二章职责和分工第四条各村委会具体负责本村范围内乡村振兴项目资产的后续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逐一确权登记、建立明细台账。第三章权属确定第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各村对乡村振兴项目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对,厘清纳入乡村振兴资金管理的资金量、资金来源、实施项目、资产情况、所有者等信息,确保乡村振兴项目资产确权不遗漏。第六条乡村振兴项目资产实行产权登
4、记制度。根据乡村振兴项目资产的形成过程和资金构成,从实际出发,对乡村振兴项目资产进行确权。到户类资产原则上产权归属于农户;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跨乡跨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也可确权到区、乡人民政府,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第四章后续管理第七条各村要建立乡村振兴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责任制,设置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资产收益、资产变动登记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八条各村要建立乡村振兴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对乡村振兴项目从建成到交付使用、运营管理、效益发挥到滚动发展等全过程实行严格管理。对新增交付的乡村振兴项目资产要及时确权、登记
5、、建立台账、录入系统;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乡村振兴资产要结合实际盘活。(一)对于公益性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村要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解决部分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脱贫家庭劳动力参与管护,管护费用各地可从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收益中列支。(二)对于经营性资产。通过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督运营管护情况,采集并保存管护信息;通过村集体自身经营的,要建立管护机制,由村集体落实日常管护责任;对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乡村振兴项目资产可参照区级光伏乡村振兴电站管理模式,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管
6、护。第五章收益和分配第九条乡村振兴项目资产收益和分配根据所有权属性划分确定。乡镇的乡村振兴项目资产收益优先满足重点帮扶村、脱贫户年度巩固脱贫成效需要;村集体的乡村振兴项目资产收益可用于失能弱能脱贫人口的补助、购买公益性岗位、发展和维护小型公益事业、有劳动能力脱贫人口的生产奖补等方面,也可以用于扶持监测对象户。第十条乡村振兴项目资产收益和分配实行“先归集,后分配”的方式,收益款项必须先汇入公用账户,不得坐收坐支。第十一条乡村振兴项目资产收益分配,各村每年年初必须制定收益分配方案,经相关会议研究讨论并公示无异议后再行分配,严禁个人决定分配方案。第六章资产处置第十二条各村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
7、理的有关规定,以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处置乡村振兴项目资产的,应履行报批手续,并进行公示公告。拍卖、转让乡村振兴项目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以及乡村振兴项目资产所在地、产权所有者的公开栏等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不得抵押乡村振兴项目资产为村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融资。第十三条乡村振兴项目资产通过拍卖、变卖、转让等方式改变资产归属权取得的收入,再扣除税金、拍卖佣金等必要支出后,按出资比例分得的净收入应全额缴纳财政部门,由财部门政统筹安排用于其他乡村振兴项目项目。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乡村振兴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各村对乡村振兴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使用情况实行公告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第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对乡村振兴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乡村振兴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乡村振兴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作为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工作成效考核和绩效考评内容。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对乡村振兴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本细则由镇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