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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腔医院在职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为规范我院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考核管理工作,保证我院继续教育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一)在职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执行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应根据不同形式、内容折算成学分,实行学分登记,每年不低于25学分为合格,其中1类学分不少于5分。(二)在职人员继续教育的学籍及考核档案,由医教科归档,输入微机,实行网络化管理。(三)在职人员应参加医院组织的业务学习,参加一次业务学习登记学分为0.5学分,最高为5学分。(四)医护人员外出学习所颁发的学分证书应于当年12月底之前报医教科以备及时登记。(五)所有医护技人员应参加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定期组织的公共课
2、程的考试。三十六、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一)为规范医院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关于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三)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医教科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
3、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四)医院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医院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提出会诊邀请:1 .会诊邀请超过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2 .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3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4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六)医院接到其他医疗机构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
4、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教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分管院长批准。(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1 .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2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3 .邀请医疗结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4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八)医院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九)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十)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
5、诊疗规范、常规。(十一)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十二)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十三)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医师应当在返回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教部。(十四)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十五)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
6、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十六)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十七)医教部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十八)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十九)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二十)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