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关于加强对权力运行领域实行监督和制约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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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关于加强对权力运行领域实行监督和制约的规定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证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行使党和国家赋予的权力,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的向前发展,根据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现对权力运行领域实行监督和制约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一、监督范围(一)政策、法规贯彻情况监督1、对中央、下发的廉政准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若干规定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实行执法监督;2、对省委、省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下发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各项规定、通知、会议精神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对学校制定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各项规

2、定、各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执行和学校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各种违纪行为予以追究。(二)“三重一大”工作监督对学校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重大决策的集体化、科学化和民主化。(S)组织人事工作监督1、对科、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实行监督。参与处级干部考核、聘任工作;对存在廉洁问题或群众反映较差的干部提出监察建议;对学校决定提职的干部在上任前进行廉政谈话;2、对组织发展党员工作实行监督。对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侧重进行发展条件和程序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进行追究、查处;3、对职称评审过程进行重点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或向有关部门反馈,对

3、违纪行为予以追究。(四)招生与收费工作监督1、对招生录取工作实行监督。对本、专科生录取工作实行现场监督,保证国家、省和学校招生制度、法规的贯彻落实。加强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监督,侧重进行推荐、保送条件、录取标准和录取程序的监督;2、对学生收费工作实行监督。加强学生入学及在校学习期间各项收费的执法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标准、超范围等各种滥收费行为严厉查处,减轻学生负担,维护学校声誉。(五)基建工程建设监督:1、对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基建工程承发包项目的公开招投标实行现场监督检查,保证招投标工作按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2、对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程序监督。大额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市场调查、科学论证

4、和集体决策;3、对工程项目建设工作人员廉政监督。所有工程项目建设工作人员必须按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防止各种腐败行为的发生。(六)大宗物资、仪器设备和医药采购监督1、建立和完善大宗物资、仪器设备和医药采购等各项规章制度,用严格的规章制度规范各种采购行为;2、采取必要的方式和手段对大宗物资、仪器设备和医药采购进行检查,预防和杜绝在各种采购中的不正之风。(七)其他事项监督1、科研经费和“211工程”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对科研经费支出的合理、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流向和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对“211工程”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确保资金合理使用;2、加

5、强对大额资金使用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效益、预算调整情况的监督。保证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发挥应有的效益;3、加强“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财务、审计部门对预算外资金管理、账外账、“小金库”和坐收坐支问题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研究解决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源头上预防腐败。4、加强对校办产业和经济实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较多的校办企业、经济实体进行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规范其经济运行行为;5、校党委、行政直接交办的纪委监察处职能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的监督。二、监督组织程序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从制度和机制上保证学校权力运行的约束力。在具

6、体实施中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纪委监察处实施监督时,应事先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协商监督所涉及的问题,确定相关事宜;(二)接受监督的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纪委、监察处制定的关于加强重点领域和重点部门监督的规定的要求,主动和纪检监察部门取得联系,配合工作,自觉接受监督。三、监督方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纪委、监察处可会同审计、财务等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监督工作,或委托有关党组织、行政负责人自行监督。(一)现场监督。适用于职称评定、工程发包、大宗物资仪器设备和医药采购、本专科招生等。(二)事前监督。适用于干部选拔任用、学生党员发展、研究生推荐、保送及招生录取等。(三)事后监督。适用于法规、规章、决议的贯彻落实,科研和“211工程”专项经费的使用,各种经营活动,各项收费、预算外资金和罚没款的管理使用,清理“小金库”等。四、监督要求(一)各单位及负责人要提高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配合,支持、协助监督工作,不得回避或消极抵触监督。(二)监督工作中发现重要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反馈和沟通有关情况。(三)无明确文件规定的重要事项,实施前须向上级领导或职能部门请示、汇报,必要时通知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不得超越职权,自作主张。未经请示或回避监督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将按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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