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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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根据党章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1、不准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2、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聘用)中拉选票、打招呼,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3、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资金借贷、重大项目投资等经济活动,以及校办产业、后勤服务等经营管理活动。4、不准在招生、录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科研项目评审、人事、财务、

2、资产、基建管理等工作中以权谋私、营私舞弊。5、不准违反规定出国(境),或以考察、培训、研讨、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6、不准违反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截留、转移、私存、挪用应上缴国家或学校的资金收入,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7、不准收受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8、不准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以及从事有悖学术道德、职业道德的活动。9、不准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非公务聚餐,工作日午间禁酒。10、不准浏览色情网站,以及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本规定适用于科级以上党政干部及各学科(专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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