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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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XX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和XX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结合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筒称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以及区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或行业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区安委会约谈:由区安委会主任、副主任约谈镇人民政府或部门或企业负责人;(二)区安委会办公室约谈:由区安委会办公

2、室主任约谈镇人民政府或部门或企业负责人;(三)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约谈:由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镇人民政府或部门或企业负责人。第三条区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其他约谈由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国务院安委会或国务院安委办以及省、市安委会或省、市安委会办公室已进行的约谈,原则不再另行约谈。第四条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含涉险)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区安委会主任约谈镇人民政府以及区行

3、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区行业监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冶金等工矿商贸领域半年内发生3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二)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区行业监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一)半年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二)一年内发生3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损失扩大,死亡人数增至2人的;(五)区人民政府开展的事故调查报告中未按要求完成的,或

4、未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六)区安委会办公室督办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导致发生事故的;(七)被区安委会或区安委会办公室事故预警、通报一年内累计超过3次的;(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七条约谈程序的启动:(一)区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二)区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区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三)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启动约谈程序。第八条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

5、、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约谈会议通知应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第九条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第十条被约谈方为区级部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等接受约谈。视情况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接受约谈;被约谈方为镇人民政府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接受约谈。视情况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接受约谈。第十一条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其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等。第十二条根据

6、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第十三条约谈实施程序(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四)形成约谈纪要。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第十四条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一)对无故不参加约谈的,责令进行书面检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相关主管机关取消被约谈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二)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三)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同级或上一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第十五条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对企业的约谈,参照本办法实施。消防、公安交管等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的约谈,可参照本办法实施。区安委会办公室对约谈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镇安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辖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XX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2022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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